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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公聽會 法務部:無意奪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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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財團法人法草案沒有奪取他人財產的意思。東吳大學教授朱雲鵬則希望,民間團體也可退還政府捐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召開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財團法人法草案日前在立法院詢答時,國民黨立委就曾表達不同意見,反對行政院版財團法人法草案第 69 條,規定政府財團法人經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3 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的政策目的仍存在時,得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東吳大學巨量資料管理學院教授朱雲鵬說,財團法人的強制買回機制應該由董事會通過,如果不通過,民間團體也應該可以將原本政府捐贈的金額全數退還。

他說,民間基金會被政府捐助,導致原本持分過半,到後來持分無法過半,民間應該也可以向政府買回,否則這樣政府與民間在相關規定是平等的嗎?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榮隆說,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具有濃厚的公共性與公益性,應予高密度的管理,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則只需低密度管理,但有些公設財團法人,因私人、私法人的捐助而稀釋成民設財團法人,導致脫離政府監督控制,甚至公產淪為私產,而頗受非議,因此相關規定符合國人期待。

高雄科技大學科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廖欽福說,贊成政府以回捐方式收回原捐贈的財團法人,公設財團來自政府公款,理應監督。

律師李永然說,民間、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加以分開監督非常必要,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如果沒有法院介入而讓行政院片面認定,恐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有違憲之虞。

陳明堂說,政府沒有奪取他人財產的意思,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與民間,因為不論政府或民間的財團法人都是公共財,是為了社會公益而設,況且政府有出資,是來自於政府的稅收,因此規定以 50% 做臨界點,政府捐助 50% 以上的財團法人做監督管理、捐助 50% 以下的財團法人,則讓民間自治。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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