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今天舉行 311 廢核大遊行,提出相關訴求,原能會回應表示,認同民間團體積極面對核廢處理問題,並將「如期廢核」及「核廢處理」的安全監督,列為施政主軸。
原能會指出,專家學者及立法委員先前都曾提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但仍有需要討論的部分,而國際間對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業務多由經濟及能源相關主管部會負責,且民間團體也提出對權責劃分的疑慮,因此原能會已函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列為優先討論議題,邀請公民團體、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集思廣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核廢處理問題,原能會積極作為包括支持推動核廢三法立法、審定監督台電進行蘭嶼貯存場遷場工作、擬定核廢料處置可行時程表,並建置公眾參與平台,持續辦理相關審查說明會等活動。
攸關核廢料管理的核廢三法包括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以及將由現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修正的放射性物料管制法。
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目前已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列為優先審議法案;放射性物料管制法修法部分,由於主要是為正名,內容並無大幅更動,原能會已在民國 105 年 3 月完成修法草案,後續將配合政府組織改造進程公布,繼續進行修法作業。
蘭嶼貯存場遷出機制部分,原能會 106 年 2 月已就台電提出的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審定做成審查結論,要求在民國111年2月前開始將蘭嶼核廢料運回核電廠,搬遷作業時間 4 年,共 9 年完成遷場;或在 114 年 2 月前開始將蘭嶼核廢料送至集中式貯存設施貯放管理,搬遷作業時間 4 年,共 12 年完成遷場。目前將集中貯存列為積極優先推動方案。
此外,原能會並要求台電提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及「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擬定核廢料處置具體規劃時程;同時原能會已完成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管制時程整體規劃,其中低放射性處置候選場址將在 111 年 3 月前完成選定,高放射性處置候選場址將在 117 年前完成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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