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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協改選爭議 體育署:先決定評判單位

圖片來源:Pixabay(http://Pixabay.Com/)

足協改選出現前理事長邱義仁等人參選資格的爭議,立委劉世芳等人今天拜會體育署尋求協助,署長林德福表示,癥結點在參選人是否需具會員資格,這待雙方決定交體育署評判後,他會再做出說明。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2 月 28 日開會討論第 12 屆理監事參選人名單,選務小組認定包括競選理事長的前理事長邱義仁等人,因「非足協會員」而不符資格,但另一派人馬認為,依照章程,「只要有會員提名」即符合資格,過去包括第 11 屆理事長參選人蔡明興、第11屆副理事長龔元高等人,也都是在非足協會員的情況下參選。

擔任高雄市足球委員會主委的民進黨立委劉世芳 2 日與足協副理事長劉福財、龔元高對外表示,對足協以不正當方式排除台灣日本關係協會會長邱義仁等人分別參選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職務表達抗議,以 3 人為首的小組今天拜會教育部體育署,當面請署長林德福主持公道,要求足協在選舉過程要嚴守中立並符合程序。

對此林德福表示,他已經和相關單位做過瞭解,也研究了足協的章程,他知道目前兩派爭論的癥結點在「是否需為足協會員才具參選資格」,這個問題他暫時不便回答,他希望兩派人馬先確定這件事該由誰來評判,「如果兩邊都確定,要由體育署來斷定,那麼我會出來談。」

至於足協改選爭議的主角之一邱義仁,今天透過管道回應中央社記者的提問,他說自己對台灣足球發展有些理想,但是目前足協對他的參選資格有疑慮,所以他暫時不便多談,待他參選資格確定後,他會好好向外界說明他的想法。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第 8 條第 3 項載明「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第 32 條則揭示「參與理事會選舉之候選人必須由至少一名會員代表提名」,這兩條法規的解釋,讓足協內部兩派人馬各自產生「會員才有被選舉權」和「候選人有 1 會員代表提名即可」兩種截然不同的詮釋,也是引發這次爭議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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