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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入性行銷

立院三讀 政府網宣應標示廣告不得置入性行銷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預算法第 62 條之1條文,政府編列預算於網路媒體等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國民黨立委林德福等 16 人、曾銘宗等 19 人、江啟臣等 22 人分別提出預算法第 62 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訴求聚焦於主張明文規範政府機關在相關社群平台提出的澄清或宣傳,執行內容應揭露機關名稱,不能以「匿名方式、網路幕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