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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遭噴槍奪命 二審父故意傷害致死改重判10年

高雄3歲女童前年與父親鄺姓男子前往加油站卻遭噴擊高壓氣體致死。橋頭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判鄺男1年 10 個月,高雄高分院今天改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 10 年。

這件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重判 10 年,全案可上訴;高雄高分院稍後將說明判決理由。鄺男另因侵占客戶款項,遭判刑2年半定讞,目前入獄服刑。

高雄女童遭噴槍噴擊高壓氣體致死,鄺男涉不慎噴擊女兒臉、頭部,且隨意將噴槍遺留車上副駕駛座在女兒隨手可觸摸處,未注意女兒使用。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1年 10 個月。

一審判決指出,鄺男前年1月 20 日開車載著3歲女兒前往左營區自由路上一處加油站附設自助整理區時,任女兒坐在車輛副駕駛座;且鄺男手持自助整理區空氣噴槍清理時,明知所噴出高壓氣體氣流壓力及風力強大,極易造成人體受傷,竟手持噴槍朝女兒臉、頭部等處噴擊。

一審判決認為,鄺男隨意將噴槍遺留在女兒隨手可觸及副駕駛座,也未注意女兒使用,致使擅自觸摸噴槍噴擊高壓氣體,直到鄺男發現女兒眼神呆滯且身體抖動抽搐,經送醫急救不治。橋檢相驗後確認女童死於「氣體栓塞」,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一審法官審理時,由於法醫認定女童如使用雙手則可按壓噴槍把手,且被告使用噴槍不慎朝女兒臉部噴擊,噴出高壓氣體均可能造成女童受傷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 10 個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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