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祖海巡隊服務的陳姓男子,去年 10 月間在南竿酒駕被逮,酒測值高達 1.16 MG/L,被海洋委員會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公懲會判決陳男降 2 級改敘。
判決指出,陳男原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馬祖分隊隊員,他於去年 10 月 14 日晚間休假期間,開車行經馬祖南竿福沃路口,右轉未打方向燈,遭警方臨檢攔查,發現身上有濃厚酒味,經警方當場實施酒測,酒測值為 1.16 MG/L,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連江地檢署。
連江地檢署偵辦後,將陳男緩起訴處分, 6 個月內須繳納新台幣 12 萬元。陳男隨後被調往金門海巡隊,海洋委員會將他移送公懲會懲戒。
公懲會審理後,認為陳男酒後駕車行為,除犯刑法外,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足以造成公眾對公務員不遵守法規之不良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決降 2 級改敘。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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