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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爭議涉誣告 女房東張淑晶判5年6月

圖片來源:Pixabay

女房東張淑晶因租賃糾紛控告 56 名房客,新北地院認為,她未盡房東義務,反使房客無端涉訟造成身心巨大壓力,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今天以觸犯誣告罪判決 5 年 6 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新北地院今天晚上公布的簡要判決書表示,被告張淑晶自 2013 年底開始出租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中和區 2 處、板橋區 2 處、永和區的套房,並於 2014 年底起,陸續出租給共 29 組承租人。房客遭張淑晶提告的罪名是詐欺、侵佔、毀損、偽造文書。

法院說,張淑晶在出租房子過程中,都是提出自己打字列印,且載有「連帶保證人」欄位的租賃契約供承租人簽署。

證人陳述,簽約時,張淑晶會對承租人稱「簽父母姓名或可以找到你人的朋友的姓名、電話」、「如果租金不付,跑掉了,可以找得到你的人」或「聯絡人」,促使承租人在欄位書寫家人、朋友的姓名及電話,並沒有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以辨識的個人資料,且所謂「連帶保證人」並未在場。

法院審理認為,張淑晶明知被害人多為經濟弱勢,或尚未成年、剛成年的學生,卻利用承租人急於租房子,多數人法律知識薄弱,及國人簽署契約時通常不會逐條閱覽、解釋的習慣,以話術使承租人輕易相信於連帶保證人欄位書寫的姓名,僅是供日後聯絡使用。

法院認定張淑晶在簽約時,明知書寫該欄位的僅是聯絡人,竟仍認為聯絡人應負連帶責任,而對連帶保證人提告詐欺罪、對承租人提告偽造文書罪,已構成刑法誣告罪。

法院說,張淑晶在每件提告程序中,動輒對承租人及承租人填載的聯絡人一併提告,且提告內容多不附證據,且說法多矛盾,不僅未盡身為房東應盡的契約義務,反使房客無端涉訟,陷於身心壓力,嚴重影響生活。

法院認為,張淑晶無端發動司法偵查權,輕易對承租等人提告,目的僅是獲取經濟利益,卻耗費國家司法資源甚鉅,並使被害人無端受刑事偵查,破壞租賃雙方信賴關係。

法官審理本案有 56 個被害人,傳喚 54 名證人。進行 6 次準備程序、 22 次審理程序,證人交互詰問時間平均 40 分鐘。張淑晶聲請勘驗證人偵查光碟,多所干擾。合議庭認為,因此排擠其他案件的偵查與審理,使國家無法正確行使司法權。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被告犯後態度、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依照共 14 條誣告罪量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 6 月,可以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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