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將現行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的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修正為「得」組成評鑑會,專科學校評鑑制度朝簡化方向調整。
為配合「大學法」有關評鑑規定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劃刪除進修學校相關規定,回歸各級學校法規範的政策方向,行政院提出「專科學校法」相關條文的修正。中國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和民主進步黨立委許智傑等人也有提出修法版本。
三讀通過的專科學校法修正條文,除了使專科學校評鑑制度朝簡化方向調整外,也將現行規定評鑑結果「得作為教育部審酌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之參考」,修正成「作為學校發展校務之參考」,並規範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提案修法的許智傑指出,現行大學法明定,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他表示,對照大學法大學評鑑相關規定,現行專科學校法規定以評鑑結果作為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將導致只專注評鑑內容,忽略教育本質,也影響學術自主,因此,有參照大學法修正的必要。
另外,院會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增訂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的法源依據,落實「教育基本法」所定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權利的意旨。
現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授權訂定的「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辦理。為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劃刪除原規範辦理專科學校畢業程度的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法源,行政院提出修法。
三讀條文增訂,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的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法已無「夜間部」的規定,為求一致,這次修正專科學校法,也將專科學校得設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並訂明原有教職員工學生權益的有關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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