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天表示,清明 4 天連假中,4 日及 5 日都屬於國定假日,若勞工出勤雇主需給加倍工資,如適逢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 1 日。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並應照給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今天受訪表示,兒童節( 4 月 4 日)及民族掃墓節( 4 月 5 日)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出勤雇主就必須給予勞工加倍工資,如適逢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 1 日,補假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
黃維琛說,國定假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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