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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615萬 前新北副市長許志堅判刑10年定讞

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Daniel_B_photos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涉嫌收受 615 萬元賄賂,協助業者推動都更案。高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許志堅 10 年徒刑,褫奪公權 5 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針對許志堅啟動防逃機制。

許志堅被控自 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 29 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周麗惠現金 509 萬元、香奈兒錶 1 只、蕭邦錶 2 只、金條 2 條等賄賂,合計約新台幣 615 萬 6350 元。

許志堅收賄手法包括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到周麗惠掌握的公司坐領每月 4 萬元乾薪,另每月收受周女 3 萬元現金,並轉交給父親作為孝親費用,又藉由生日、女兒結婚機會收受名錶、金條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判處許志堅 10 年有期徒刑。

許志堅上訴第三審仍否認收賄,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已有諸多證據在卷可稽,事證已明,上訴爭執事實面,非關法律面,於法不合,今天駁回上訴而定讞。

此外,許志堅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坐領乾薪部分,許志堅二審被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 4 月,許士耘、許志遠各被判處 3 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一併駁回此部分上訴定讞。

許志堅收受的蕭邦錶、金條,以及給父親的孝親費用 114 萬元,與女兒的香奈兒錶、蕭邦錶,都被二審認定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許等 3 人對此不服提起上訴,也遭駁回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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