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稱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答應捐新台幣 1500 萬元給清華大學卻未兌現。曹興誠興訟求償 4000 萬餘元,一審敗訴,提上訴。二審今天認定上訴無理由,仍判敗訴,可上訴。
翁曉玲於 2025 年間在臉書( Facebook )發文指出, 1995 年時任清大校長沈君山曾為幫助清大募款,與曹興誠對弈,約定贏 1 個子捐 1 萬元。沈君山以為 1 萬元是台幣,後來才弄清楚是美金計價,最後贏了 50 子( 50 萬美元)。她說,據了解,直到現在,清大應是沒收到曹興誠的捐款。
曹興誠認為,翁曉玲未經合理查證,惡意毀損名譽,另侵害私生活領域,提起民事訴訟,向翁曉玲求償 4098 萬 7736 元以及移除相關言論。一審台北地院判曹興誠敗訴,曹興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曹興誠敗訴,還可上訴。
根據二審新聞資料,曹興誠主張,翁曉玲先後於 2025 年 2 月 23 日及同年 3 月 3 日,在個人臉書發布二次言論虛構他個人承諾捐款給清華大學 1500 萬元,實際上此款項是校方與聯電公司對弈比賽募來的,大家都知道,卻誣指他無誠信。另一篇言論則涉及人身攻擊、扭曲隱私照片及斷章取義政治立場。
二審合議庭認為,第一次言論部分,衡酌曹興誠為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公眾人物,曹興誠的誠信屬可受公評之事,翁曉玲所為辭鋒犀利的評論,未逾合理評論範圍,未達不法,也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二審表示,第二次言論部分,是翁曉玲針對曹興誠私密照片爭議及其公開回應所為的評論,且發表於曹興誠先行指摘翁曉玲及學術機構涉「中共滲透」、「統戰」等言論之後,可以看出脈絡明顯具防衛性與反擊性質,難認主觀上以損害曹興誠名譽為唯一目的。
此外,翁曉玲是以曹興誠的公開言行、對於照片真偽說法的反覆以及此捐款爭議為評價基礎,屬於對可受公評事項的意見表達,就算用語尖銳,仍應受言論自由保障;照片爭議已經媒體披露,涉及公眾人物的誠信及言行一致,具有高度公共利益,不是純屬私生活領域,翁曉玲據此評價曹興誠的人格特質及擔任要職的適格性,屬於合理評論。
二審提到,曹興誠先以強烈政治語言指摘翁曉玲,翁曉玲以「中共代理人」等詞回擊,這部分屬於政治言論中常見的對立性表述,社會大眾自可辨識,難認逾越合理評論範疇。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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