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達瑞
資策會提告高虹安侵犯著作權,台北地院以超過追訴期為理由判決不受理。資策會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撤銷不受理的判決,全案發回北院進行實質審理。
高虹安犯了這條官司的源頭在我身上,案件背景我很清楚,就讓我來分析二審逆轉的原因。
我在2021年10月18日揭發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一篇期刊論文,著作權屬資策會所有。資策會遲至2022年10月25日才對高虹安提起侵權自訴,北院認為已經超過追訴期,因此判決不受理。
北院的不受理判決基於一個假設:在我揭發高虹安侵權的當下,資策會就已經知道,追訴期開始起算。北院的假設不切實際,也不符事實。
我揭發高虹安抄襲的貼文,題目是「師生合謀的學術不倫」,重點是論文抄襲,而非侵犯版權。這篇貼文長達3180字,但有關著作權的描述只有183字。
雖然這篇貼文的內容具有爆炸性,卻沒有吸引媒體的報導。根據二審調查的事實,在我貼出文章後,經濟部的人員曾與高虹安聯繫,但沒有求證侵權,只是告訴高虹安該篇貼文沒在媒體發酵。
既然貼文沒有在媒體發酵,北院就不能斷定資策會知曉高虹安侵權的行為,因此我的貼文時間不能當作追訴期的起點。
我在2021年12月7日另貼一篇文,才將焦點指向著作權的侵犯,標題是「經濟部應追訴高虹安的侵權行為」。雖然這篇貼文的舉證完整,但還是沒有引起媒體關注,讀者的反應也不熱烈。
高虹安的抄襲醜聞在隔年八月才燒起來,當時她已經被民眾黨提名參選新竹市長。為避免抄襲爭議影響她的選情,高虹安到北檢提告我加重誹謗,還召開記者會謊稱校方已還她清白。
我只揭發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一篇期刊論文,沒想到她還抄襲另一篇研討會論文。高虹安對我提告後,有人向鏡週刊爆料,還附上高虹安抄襲的那篇研討會論文。
鏡週刊沒有揭露爆料者的身份,但我研判是高虹安在資策會的同事。爆料者提供的是沒有在谷歌學術搜尋登錄的研討會論文。除非熟識高虹安的行徑,一般人不可能獲知這篇文稿的存在。
鏡週刊在2022年9月20日揭發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另一篇研討會論文。連同我先前揭發的抄襲事實,加上高虹安被提名參選後對我提告,整個事件才開始在媒體燒起來。
當時,我已經現身迎戰官司,媒體聲量大增。搭著鏡週刊的便車,我在2022年9月25日又發了一篇文,題目是「高虹安侵犯著作權的鐵證」。這篇貼文引起讀者熱烈的迴響。
鏡週刊的報導出來後,資策會始進行文稿比對。確認高虹安的侵權行為之後,資策會在2022年10月13日委任律師,將文稿比對的結果寄給高虹安,尋求訴訟以外的和解方案。
未料高虹安的態度強硬,並無善意回應。資策會終於在2022年10月25對高虹安提起侵權自訴。根據二審法官的認定,提告時間並未超過追訴期。我分析二審逆轉的理由如下:
一、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兩篇著作權屬於資策會的文稿,一篇是期刊論文,另一篇是研討會論文,被揭發的時間不同。
二、鏡週刊在2022年9月20日揭發高虹安抄襲資策會擁有著作權的研討會論文,資策會在2022年10月25日就提起侵權自訴,並無超過追訴期。
三、我在2021年10月18日揭發高虹安抄襲資策會擁有著作權的期刊論文,但媒體並未報導,難認資策會已確認侵權事實,故我的揭發日不能當作追訴期的起算日。
四、根據資策會主管的證詞,實際的文稿比對發生在鏡週刊的報導之後。二審的法官認為證詞可信,主張文稿比對日才是追訴期的起算日。
根據以上的理由,二審法官認為北院未詳細調查,逕自推斷提告時間超過追訴期。既然資策會上訴有理,二審法官就廢棄了原審判決,將全案發回北院審理。
以上是高虹安侵權案二審逆轉的分析。當初北院判決不受理資策會的自訴,我頗不以為然。如今案子在二審逆轉,證明台灣的司法有自我校正的能力。
原文出自翁達瑞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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