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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持兒少性影像二審獲緩刑 高檢不服提起上訴

圖為2025年5月藝人黃子佼涉持兒少性影片案 出庭。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兒少性影像,二審台灣高等法院 11 月底改依個資法論罪判刑 1 年 6 月、緩刑 4 年。高檢署今天提起上訴並認為,黃子佼對於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侵害甚鉅,不宜宣告緩刑。

台灣高檢署今天表示,黃子佼案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侵害甚鉅,不宜宣告緩刑。二審判決,僅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完畢,即予以緩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

全案緣於,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 8 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 1 年 6 月,緩刑 4 年,須提供義務勞務 180 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 3 場。

依據檢方起訴法條、一審認定罪名,法定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原本不能上訴三審;二審改依個資法非法收集處理個人資料罪論罪,而此罪法定刑最高 5 年,因此可上訴。

此外,二審 11 月底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為黃子佼無故持有 37 名兒少共 2341 個性影像,另無從確認 10 位兒少共 503 個性影像是否為兒少本人所拍攝及不知其被拍時的年齡,無法就此部分對黃子佼論罪,因此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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