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一審遭判刑 8 月,二審今天開庭,黃子佼坦承部分犯行稱不懂法律,已結束婚姻須付贍養費,請求輕判,並向告訴代理人致歉說懂被害人的痛。
據了解,告訴代理人庭上主張,本件經檢方追加併案後,被害少女人數已達 47 人,其中部分被害人身分不明,致無法安排調解,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得獨立告訴,請求法院審酌是否函請衛福部提告,以代理被害少女主張受損權益。
針對本件性影像部分,一審認定兒少人數為 35 人,影像達 2259 個,北檢另查出黃子佼持有 12 名未成年的 586 個影像,移送高院併辦審理;其中 1 名被害人後來對黃子佼提起告訴,北檢也將案卷移送高院併辦審理。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安排被害人與黃子佼調解,累計一審判決有罪的被害人( 35 人),尚有2人未成立調解或和解;檢方追加併辦部分,部分被害人別均屬不詳,無從進行調解或和解。
至於實際調解金額及條件部分,高院表示,涉及當事人隱私及進行中案件細節事項,不宜提供或透露。
黃子佼被控自 2014 年 2 月起,自「創意私房」網路論壇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而持有,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被害人被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介於 10 歲至 17 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 8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 10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1日。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期間,北檢認為,部分被害人身分不明、未報案,被一審退併辦,但檢察官認定,黃子佼所持有的兒少性影像,與一審判決認定所持有的兒少性影像,是本於單一持有行為,具有法律上一罪的關聯,因此移送高院併案審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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