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S 去世後的相關法律問題:
- 小孩親權歸父親汪先生,繼父具先生還沒收養,只是姻親,雖然小孩祖母可以主張「變動最小原則」爭取變更親權,試圖把小孩留在台灣,但祖母順位比不過父親,小孩被父親帶去中國是可能的,除非父親汪先生同意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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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遺囑,遺產由兩個小孩跟具先生各 1/3,但因兩個小孩的親權由父親拿去,相關遺產 2/3 可能被父親汪先生透過親權掌握。
- 具先生可以考慮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主張先取得大 S 一半財產,剩下 1/2 財產才是遺產,由三個繼承人平均分配,不過因為具先生與大 S 結婚只有三年,最後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請求金額應該不會太高。
圖片來源:中央社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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