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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男駕船走私中國香菇 上訴求緩刑法院駁回

洪姓男子2023年10月間開船搭載4人在大膽島西方海域與中國漁船接駁,私運香菇等被海巡查獲,案經金門地院判處洪男等3被告有期徒刑10月至1年不等,3人上訴遭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駁回。圖為金門高分院司法大廈。圖片來源:中央社

洪姓男子駕船另載 4 人於大膽島西方海域與中國漁船接駁,私運香菇等逾 2000 公斤經海巡查獲;金門地院各判洪男等 3 名被告 1 年、 10 月徒刑,3 人上訴請求緩刑,金門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判決書,洪男揪集常男、黃男與 2  名少年(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洪男駕駛漁船,於西元 2023  年 10 月 16 日凌晨在金門大膽島西方海域與中國漁船接駁,私運乾燥香菇、香菇絲等管制物品共 2463 . 74 公斤,經海巡當場查獲。

判決指出,洪男、常男、黃男 3 人犯後均坦認犯行,一審依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判處洪男、黃男各 1 年徒刑,常男 10 月徒刑;案經上訴,洪男表示是被案外人僱用,一審未予審酌,請求從輕量刑,且他有年事已高父母,故請求宣告緩刑,常男、黃男也以年歲較高、身體狀況與尚有兒女須扶養等理由請求宣告緩刑。

判決表示,考量洪男在過去警詢、羈押訊問等程序,都表示自行與中國賣方聯繫洽購及付款等,未曾抗辯經案外人僱用,且其對是否收到案外人給予報酬新台幣 8000 元說詞反覆等理由,因此不採信洪男主張。

判決也表示,洪男等 3 人所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法定本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 3 人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相較法定本刑最高及最低刑度,已經是從輕量處。

此外,判決指出,洪男因另涉其他私運香菇案件,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而黃男也涉犯另件私運香菇案件,於 2023 年 10 月 3 日法院辯論終結後又再犯此案。因此判決認為不宜宣告緩刑,駁回 3 人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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