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的觀點看,讓嫌犯交保候傳,法官最該擔心的無非就兩件事:其一,嫌犯會不會跟相關人等進行串證?其二,嫌犯會不會棄保潛逃,讓法官開庭時,根本等不到嫌犯現身?
柯文哲交保的條件,北院由廿七日凌晨寬鬆到讓人匪夷所思地步的三千萬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嚴禁接觸同案被告與證人(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不在此限),經高院發回更裁後,北院在廿九日的重開羈押庭,將保證金提高為七千萬元,另加配戴電子腳鐐。同案的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更裁的內容跟原來的差別,同樣有增加配戴電子腳鐐,交保金額則分別從四千萬提高至一億元、一千五百萬增為三千萬元及八百萬變二千萬。
吾人要問的是:重金交保能達到防止串證與阻絕棄保潛逃情事的發生嗎?
先看串證:嫌犯除非很笨或很大膽,否則,必定知道,利用科技的王八機對話或line來line去,難逃檢調的追查。但是,想進行串證的甲、乙雙方,透過不知情第三者當傳遞訊息的中間人,有那麼難嗎?甲、乙用文字或語言,分別交代知心的丙、丁當窗口,丙、丁再用最原始最笨的人與人當面對話溝通進行串證,重金交保、電子腳鐐、電話監聽,對丙、丁能發揮任何作用嗎?能知道甲交代丙、乙交代丁的任務內容嗎?要投入多少的人力、物力,才能追蹤到丙、丁面對面串證的場地?又要如何才能留下串證的相關影音證據?
至於防止棄保潛逃:經濟犯與貪污犯,最不缺的就是錢!更何況,當交保金額跟不法所得金額根本不成比例,跟嫌犯的資產比起來也是小巫見大巫時,嫌犯就有很好的棄保潛逃誘因。此所以,因涉炒股及內線交易罪,遭高院判刑八年、十六年的國寶集團朱國榮,寧可放棄五億多保金,也要搭遊艇偷渡出境;涉嫌掏空遠航廿三億元的前董事長崔湧,寧願放棄九千萬保金,也要潛逃美國⋯⋯。
簡單google一下,吾人就會發現:重金交保,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棄交保重金潛逃出境的歷史一再重演,案例族繁不及備載!而說來可悲,重金交保看起來不像是用來積極杜絕棄保潛逃,而是怕嫌犯逃之夭夭後會「人財兩失」,才消極地以沒入巨額交保金當嫌犯潛逃的對價!如此而已!
當然,加上配戴電子腳鐐,可以增加棄保潛逃的困難度。但是,真的就能保證萬無一失嗎?國外連直升機越獄劫囚事件都有,電子腳鐐算什麼?有權讓嫌犯重金+配戴電子腳鐐交保的法官,請問有幾個敢切結保證:有朝一日,若有嫌犯棄保潛逃出境、引渡無門情事發生,個人願意擔負「協助」嫌犯逃脫之罪?
(作者為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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