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諷刺說陳男縱火死掉 8 人,無期徒刑,鄭捷才殺 4 個就死刑,鄭捷太冤了。
其實兩個情況不太一樣,重點在於「行為數」。
陳男縱火,是一個行為,一個放火行為。
鄭捷殺人,是四個殺人行為殺了 4 個人。
刑法是看行為數的,一個犯罪行為,就是一個罪,一個刑度,四個犯罪行為,就是四個罪,四個刑度,最後再合併處罰(數罪併罰)。
再舉一個例子,高速公路大車禍,前面塞車,一堆車子排隊,後面大貨車直接撞上,前面 6 台車受損,6 人死亡,還是一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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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3839153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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