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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老師遭臨檢壓制案 桃園地院判員警得被關

音樂女老師詹慧玲遭中壢員警壓制逮捕案。桃園地方法院宣判,員警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各處有期徒刑 4 月、6 月,僅前者可易科罰金。

詹慧玲 2021 年 4 月 22 日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一名葉姓員警盤查,但拒回答且罵員警「很蠢」,被施以柔道「大外割」當街壓制、後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詹慧玲則認為警察濫權、執法過當也提起訴訟。

雙方 2021 年都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不過詹慧玲事後提起再議,經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檢察官認為葉員臨檢盤查不符規定,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重大,去年起訴葉姓員警。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結果,經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女老師當時沒有濫用毒品後精神異常、即將犯罪等跡象,也沒有攻擊、衝撞警察或加速逃逸的行為,難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任一款發動查證要件。

判決指出,在此情況下,員警以身體阻擋女老師離去,要求等待支援警力到場並到派出所查驗身分,已構成以強暴方式妨害女老師的行動自由權利。

判決指出,員警對女老師違法攔檢,已先行觸犯刑法強制罪,自然不是「依法執行職務」,在此事件脈絡發展之下,女老師說員警「真的很蠢」、「你做的事情違反你的工作」等語,屬於捍衛自己權利並合理評論公務員違法行為之言論,不構成刑法妨害公務罪,員警也無從以現行犯逮捕女老師。

判決指出,員警將女老師壓制在地進而上銬逮捕,均難認是合法執行職務行為;員警違法攔阻盤查在先,還藉口妨害公務違法逮捕女老師,除造成女老師損失外,也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信賴,且員警犯後未能確實表達悔意,無法取得女老師的諒解或賠償損失,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桃園地院宣判,葉姓員警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處有期徒刑 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 1 日;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 6 月。

法院指出,有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未諭知易科罰金,是因為經公務員部分加重後,最重本刑已逾 5 年,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所以這部分不能易科罰金;本件檢察官、被告均得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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