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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務員健康權 立院三讀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等原則性規範,延長辦公時數則有每月 60 小時上限;輪班間隔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

三讀條文也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質工作者,不在此限。

另外,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3 月 31 日併案審查考試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等案。

銓敘部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因應 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就公務員服務法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

委員會討論後,原有多項條文保留,後經朝野黨團協商,僅2條條文保留;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經表決,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規範,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義務,但如果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但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的義務。

另外,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的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因應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修正公務員服勤義務相關規定。

三讀條文規範,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的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上述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應勤務、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這次修法也修正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及投資的相關規定,並增訂緩衝期及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例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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