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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求停止追徵32億元案 二審逆轉判敗訴確定

圖為位於木柵路一段原國民黨名下革命實踐研究院(國家發展研究院)前中興山莊院區。圖片來源:中央社

黨產會認定,前為革命實踐研究院的中興山莊用地為不當取得財產,向國民黨追徵逾 32 億元,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一審裁准,黨產會提抗告。二審今天認定不符停執要件,改判國民黨敗訴確定。

全案緣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釐清前為革命實踐研究院(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0 月曾更名為國家發展研究院)所有之中興山莊用地範圍中的 31 筆地號土地是否屬於中國國民黨以違反政黨本質等方式取得財產,經民眾陳情而立案調查後,於2月8日作成原處分,認定土地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並向國民黨追徵新台幣 32 億 375 萬 8986 元。

國民黨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國民黨主張,追徵 32 億多元若繼續執行,國民黨的動產、不動產等,將再度陷於隨時被大量查封或拍賣窘境,恐致國民黨無處辦公,影響政黨正常運作及參政權的實現,嚴重甚至可使政黨本身萎縮或消失。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日前認定追徵 32 億多元,有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之虞,有急迫情形,且原處分並無立即執行的公益,裁准在本件訴訟確定判決前停止執行。

黨產會不服,提起抗告,案件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將原裁定廢棄,改判國民黨敗訴,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國民黨 109 年度財務報表所載,當年度的政黨補助金收入達4億餘元、政治獻金收入也有1億餘元,還有多筆政黨法第 19 條所列的其他政黨經費及收入達數億元。

法院表示,國民黨依政黨法第 19 條規定取得的經費及收入,仍可繼續供其作政黨運作的合理需要,並不因原處分執行受排擠,導致其法人人格有不能存續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沒有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2項規定「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積極要件,因此一審裁准,明顯有違誤,必須廢棄原裁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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