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 RCA )第 2 波工傷求償案,高院今天改判 RCA 等 4 家公司賠償共 16 億 6740 萬元。 RCA 員工關懷協會不滿金額較一審的 23 億 300 萬元大為減少,將提起上訴。
RCA 員工第 2 波求償案(俗稱 RCA 二軍),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 RCA 等 4 公司賠償 1115 人共 23 億 300 萬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 RCA 等 4 家公司賠償 1112 人,共新台幣 16 億 6740 萬元。可上訴。
律師團代表律師林永頌聽判後在高院外表示,台灣 RCA 被揭發污染事件後移轉財產,這樣的行徑難道不可惡,降低賠償金額不合理,將繼續上訴;律師薛煒育也質疑賠償金大幅降低,難道是勞工受損還不夠嚴重,希望司法能夠重視勞工受害之深、之重。
RCA 員工關懷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則發出新聞稿表示,二軍二審判決一出,現場關懷協會成員、義務律師團、工傷協會、專家顧問都不能接受,決定提出上訴。
新聞稿表示,高院認為 RCA 等公司應賠償二軍 C 組,且明確指出受僱 30 日以下的勞工及未罹患法院認定疾病的勞工,身體有不受不法侵害的身體自主權,是本次判決中值得肯定的部分。
全案源於,台灣 RCA 於 1970 年在台設廠生產家電, 1992 年關廠停產,後來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被害員工透過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先後提起2波求償,第1波求償(俗稱 RCA 一軍)部分,已有 286 人獲判賠 5 億餘元確定,另有 222 人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中。
第 2 波求償案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RCA 、 GE 、 Technicolor 、 Thomson 等4家公司應賠償 1115 人共 23 億 300 萬元;兩造均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宣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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