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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賣劣貨詐欺後又挨告欠運費 法院判須付899萬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灣壹加壹公司涉助中國大陸某公司運送劣質品詐欺逾 3000 人,喧騰一時;壹加壹公司簽約委託台灣宅配通公司送貨,卻積欠運費挨告,高院判壹加壹公司及負責人連帶須付 899 萬多元。

刑事局西元 2018 年 3 月間召開破案記者會指出,中國大陸壹加壹公司在台設倉儲,並和境外詐騙集團合作,利用臉書一頁式廣告假冒名人圖像販售偽劣貨,包括中醫師吳明珠等人遭盜用,5 個月內受害民眾逾 3000 人。

警方調查發現,中國大陸壹加壹公司會派遣中國大陸籍幹部不定時到桃園倉儲進行監督、巡查,若有被害人申訴退回劣質商品後,待有不知情民眾下單訂購時,他們就指示將被退貨商品重新包裝再寄出,以此手法持續詐騙獲利。查獲逾 3200 件劣質商品,包括中藥增髮皂、中藥肚臍貼等。

檢方依違反著作權法及加重詐欺罪起訴貿易公司楊姓負責人及台灣壹加壹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張姓負責人,張男同時為中國大陸壹加壹公司在台灣地區的調度者,並在桃園設倉儲,涉將退貨商品重新填載收貨人資料並委託貨運業者派送。

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楊男及張男罪證不足,均判無罪,檢方提上訴,正由二審智財法院審理中。

民事部分,台灣宅配通公司指控,台灣壹加壹公司委託其提供宅配運送服務,雙方簽訂合約,但台灣壹加壹公司積欠運費新台幣 899 萬 3997 元,未予清償,請求法院判台灣壹加壹公司及張男應連帶給付運費。台灣壹加壹公司於 2010 年間解散。

張男辯稱,台灣壹加壹公司僅是協助中國大陸壹加壹公司在台設立倉儲,合約部分則是代理中國大陸壹加壹公司與宅配通公司簽約,後續運送細節,他不清楚。

一審台北地院判台灣壹加壹公司須支付運費 899 萬 3997 元;張男免負連帶責任。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日前認定,合約書是由宅配通公司員工先在契約最末頁「甲方」欄填寫台灣壹加壹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後,將這份未用印合約書交給張男,經張男自行蓋用公司大小章後交還合約書給宅配通公司用印而完成締約。

二審指出,台灣壹加壹公司與中國大陸壹加壹公司所簽出口貨物代理服務協議書,與本件爭執的合約書為各自獨立的法律行為,且未見有授權代理簽約的情形,張男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判台灣壹加壹公司及張男須連帶支付運費 899 萬 3997 元。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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