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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持刀闖診所刺死牙醫 二審判應賠家屬831萬元

台中市賴姓男子 4 年前持刀刺殺王姓牙醫致死,民事部分法院一審判賴男應賠償新台幣 657 萬元給家屬,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為應再賠償遺孀撫養費,總計應賠 831 萬餘元,可上訴。

西元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賴男持刀到台中市一家牙醫診所,企圖殺害妹妹,賴男妹妹因接獲父親示警躲在診所樓上,賴男找人不成,刺殺王姓牙醫致死,還刺傷診所 2 名職員,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去年 9 月,依殺人等罪判處賴男無期徒刑定讞。

民事部分,王姓牙醫的遺孀鄒女,提出喪葬費新台幣 37 萬、扶養費 547 萬、慰撫金 680 萬元,王姓牙醫 2 名子女與王父請求慰撫金各 200 萬元,總計提出 1865 萬餘元的賠償金。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時,法官認為鄒女繼承王姓牙醫遺產及保險理賠,認為賴男不須賠償撫養費,因此判賠慰撫金 227 萬,另判賠子女各 160 萬元、王父 110 萬元,總計應賠償 657 萬餘元。

鄒女的委任律師徐承蔭接受記者電話訪問時表示,一審法官認為,鄒女已獲得遺產與賠償金與保險理賠,而不須賠償扶養費不合理,因這些錢是遺孀本來就應得的資產,不應作為賴男免賠的理由。

鄒女與徐承蔭提出應再賠償 174 萬 524 元,象徵一起思念( 1740 )5 月 24 日( 524 ),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鄒女提出賠償有理由,昨天判決賴男應再賠償 174 萬 524 元,總計應賠償 831 萬餘元給家屬,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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