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預售屋銷售前買賣契約須備查新制去年7月上路,查核 50 案, 22 件、達 44 %不合格,樣態有4類,例如變動文字讓交屋保留款大幅減少等,民眾可比對公版內容檢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預售契約藏地雷,簽約買屋宜當心」記者會,做出以上公布。消保處長劉清芳舉例,最嚴重是台東縣三銳建設的三銳大和,有 13 項不合規定;雲林縣祥富住翔建設的翔富文匯 17 ,也有8項不合格。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消保處去年公布 2020 年6到 10 月間查核預售屋買賣契約是否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當時有9成不合格;今天公布去年 10 月查核 50 案,仍有 44 %不合格,雖有5成建商已能遵守規定,但不合格率顯示改進空間仍大。
他說,這次查核不合格樣態有4大類,首先,建商藉由定型化契缺條款的內容變動,讓消費者負擔不應當負擔的價金。例如在文字上做小小的手腳,公版契約條款內容的交屋保留款是房地總價5%,就有業者寫成房屋總價5%,只差1字,金額大幅減少,甚至有案例誇張的在交屋保留款上寫零。
其次,業者不當地讓消費者負擔不應負擔的義務。例如消費者沒備齊相關證件、資料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建商在契約條款中竟然寫說可以解約,也就是說業者可以向消費者要求房地總價 15 %價金作為違約金,此舉跟公版契約違反。
第3,買賣契約中存在不當內容,讓建商藉由條款減低應負責任。例如發生違約情況時,建商沒按使用執照核發後4個月內申辦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期限內交屋時,政府機關規定遲延利息是按日增收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5,但有建商寫成萬分之2。
最後,建商會藉由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由,以及無限期擴大政府查察等因素延後交屋,許多魔鬼藏在細節中。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陳啟明表示,去年7月起,預售屋銷售前,業者必須將相關資料、買賣定型化契約,向建案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若沒經過備查就擅自銷售,會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裁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他指出,新制上路至今年3月 10 日累計 1318 個建案備查資訊,成交件數3.2萬多件;針對抽查 50 案中有 44 %不合格,會持續要求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預售屋備查狀況、市場發展情形進行檢討,後續也會常態性查核。
陳星宏提醒消費者,可至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查核縣市政府核定公版契約內容比對買賣契約,發現有違規情形,可向政府檢舉,會依法裁處,且最後須依公版內容簽署。
關於建商所用買賣契約違反政府規定是否有違造文書疑慮,陳星宏表示,法律上偽造文書認定涉及明知卻寫上與事實相反、使他人陷於錯誤、損害大眾權益等要件,依權責而言,須由消費者另行提出訴訟,由刑事法庭判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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