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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中職員違法經營民宿 懲戒法院判申誡

宜蘭縣羅東高中吳姓職員被查出經營民宿,教育部將她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吳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判決申誡。全案可上訴。

教育部移送指出,吳女自西元 2014 年起陸續任職於宜蘭縣稅捐稽徵處、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宜蘭縣宜蘭市公所、宜蘭縣員山鄉公所,後來到國立羅東高級中學服務。審計部去年發函教育部,表示吳女疑違規經營旅宿業。

吳女表示,她的配偶於 2012 年起經營民宿,並於 2013 年再購置鄰屋經營民宿,在縣政府辦理民宿登記時,承辦人告知,1 人不得登記為 2 間民宿,且經營民宿為家庭副業,沒有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她於是掛名為民宿登記業者,但沒有參與實際經營或支領酬勞。

教育部認為,吳女掛名經營民宿的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規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吳女答辯指出,配偶購置鄰屋經營民宿,因法令專業隔行如隔山,她盡信縣政府承辦人所言並未違法,才導致疏失,不敢狡辯。法令不外人情,懇請體諒此為生活不易的變通方式,從輕從寬審判。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吳女的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且公務員的違失責任,不因不知道規定而免除,而吳女未獲取薪資等報酬,僅可作為處分輕重的參考,不能免責,判決吳女申誡。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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