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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防核心關鍵技術外流 違者最高判12年徒刑

圖為南港軟體園區。圖片來源:中央社

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安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安法修正草案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違反者可處5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 萬至1億元罰金。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表示,高科技產業是台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產業情形愈趨嚴峻,磁吸台灣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台灣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等情形。

蘇貞昌說,上述皆對台灣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造成相當危害,政府有必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加以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

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且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草案也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違反者可處5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 萬至1億元罰金,且未遂犯也罰;另外,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域外使用罪,違反者處3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至 5000 萬元罰金,未遂行為一樣會罰。

至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草案指出,「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以及可促使國家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至於認定標準,未來將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辦法。

羅秉成說,有些營業秘密雖然技術屬於私人企業或個人所有,但若技術等級經認定為國家關鍵核心技術,因國安考量就需特別保護。

他舉例,護國神山台積電技術領先全球,其二奈米製程技術是重中之重,若未來二奈米製程技術,經組改後的國科會認定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話,就不能只以營業秘密法的強度來保障,而是要層級化處理,提高防護強度。

同時,行政院會也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增訂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如要赴中國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

草案規範,上述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返國後也須通報。

羅秉成表示,整套修法重點就是事前嚴防、事後嚴懲,且透過專業化加速審理,提升法制面上的國安防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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