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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直專欄》中天是否紅媒?台北地院以110年聲判字第145號裁定認証

圖片來源:中央社

寶島聯播網民國 108 年 7 月 15 日製播之「寶島全世界」節目中,羅文嘉於接受主持人鄭弘儀之訪問時,指稱:「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來自中國北京之資金,作為一個接受中國資金資助的媒體,我們可以認為它基本上是個紅媒。」結果羅文嘉被中天告誹謗。這件案子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 110 年 4 月 28 日以 109 年度偵字第 18608 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本案不起訴書)為不起訴處分。中天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於同年 6 月 16 日以 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 4991 號處分書(下稱本案再議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該處分書於同年月 23 日送達於中天之受僱人收受,中天並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 7 月 2 日委任律師具狀向台北地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經台北地院以 110 年聲判字第 145 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本案即因此而確定。從此紅媒與中天結了不解之緣。

以下為上開裁定書理由:

㈠ 寶島聯播網於108年7月15日製播之「寶島全世界」節目中,被告於接受主持人鄭弘儀之訪問時,發表言論稱:「……我認為基本上中天電視臺站在臺灣多數人理解上,作為一個接受中國資金資助的媒體這點上,作為證據,我們可以認為,基本上他是個紅媒……」等語,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7996號卷《下稱他卷》第21頁至第23頁),並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4月20日勘驗筆錄1紙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8608號卷《下稱偵卷》第111頁),堪認上情屬實。 ㈡旺旺集團於97年3月26日以旗下之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旺旺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並於97年11月間入主中時媒體集團,聲請人則為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所屬之電視媒體等情,此有中國旺旺公司「2017/2018年報」(下稱中國旺旺年報)之公司簡介資料及旺旺中時媒體集團刊登於104人力銀行之公司介紹網頁等件為證(見偵卷第69頁、第101頁),可知聲請人與中國旺旺公司同屬旺旺集團。  ㈢依中國旺旺年報「綜合財務報表附註」資料所示:中國旺旺公司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領有「政府補助金」共計人民幣6億2,406萬6,000元,所稱之「政府補助金」係指「從各政府機構收到的補貼收入,作為給予本集團在中國若干附屬公司的獎勵」等情(見偵卷第67頁)。復參蘋果日報於108年4月22日曾引用上揭中國旺旺年報,報導中國旺旺公司於近11年間領取大陸地區政府補助金合計相當於新臺幣152.6億元,而見中國旺旺公司於同年月23日發表聲明:該公司與旺旺中時媒體集團之股東結構不同,政府補助金為招商引資之補助款,符合條件之企業均有資格爭取,未獨厚於該公司,且歷年之補助金經會計師審核及載明於年報公開訊息,無任何隱密資訊等情,有中央通訊社108年4月23日網路新聞報導1份存卷可考(見偵卷第144頁至第145頁),並未否認蘋果日報有關該公司領取大陸地區之政府補助金乙事非真,亦未揭露該等補助金之實際收支運用情形確與旺旺中時媒體集團完全無涉之其他事證。 ㈣旺旺集團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內部刊物《旺旺月刊》於97年12月號報導有關該集團負責人蔡衍明於97年12月5日,與大陸地區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國台辦)主任王毅會晤之經過,內容記載:「會談中,首先由董事長(按:即蔡衍明)向王毅主任,簡要介紹前不久集團收購台灣《中國時報》媒體集團的有關情況,董事長稱,此次收購的目的之一,是希望藉助媒體的力量,來推進兩岸關係的進一步發展」,王毅則回應:「如果集團將來有需要,國台辦定會全力支持。不但願意支持食品本業的壯大,對於未來兩岸電視節目的互動交流,國台辦亦願意居中協助」等語,而蔡衍明於108年7月19日在時報大樓,與平面媒體員工舉行溝通大會時,亦坦認因為王毅知道該集團買了雜誌,表示要見伊,伊就與王毅會面之事實,亦有天下雜誌98年2月25日第416期網路文章及中時新聞網108年8月25日網路新聞報導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1至第99頁、第61頁至第62頁)。  ㈤參以旺旺集團旗下除有中國旺旺公司在香港地區掛牌上市,經營兩岸市場之食品產銷,另有醫院、酒店及地產等業務,以「神旺」經營,尚跨足於媒體產業,且擁有中國時報、工商時報、中國電視公司及聲請人等多家媒體等情,均有中國旺旺年報之公司簡介資料及工商時報109年11月20日網路新聞報導等件供參(見偵卷第69至第77頁)。可見旺旺集團規模龐大,所能發揮之影響力非同小可。從而,聲請人與中國旺旺公司同屬於旺旺集團,是否實際受到大陸地區政府補助金之挹注、有無政治力介入、可能隱含之目的或引發之效應,自與公眾利益有關,亦屬可受公評之事。 ㈥被告於偵查時供稱:其發表「接受中國資金資助的媒體」言論,依據是旺旺集團接受中國經費補助,也承認與國台辦有針對臺灣議題達成共識,並且承諾在臺灣推動等語(見他卷第23頁),足見其基於前揭媒體報導之事實或引述之資料,對於該等攸關公眾利益之事項,發表上述之言論,堪信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此為真實,難謂基於誹謗之故意所為,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已屬不罰。況被告所發表關於「我們可以認為,基本上他是個紅媒」等語,乃基於其前所言聲請人為「接受中國資金資助的媒體」一語之意見表達,其於接受訪問時,對聲請人就事件本身為適當合理之質疑、評論,縱使內容、用詞令聲請人不悅,仍應認為屬於善意發表言論,而受到刑法第311條第3款言論自由權之保障,自非可以誹謗罪相繩。 ㈦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主張聲請人並非中國旺旺公司的關係企業或轉投資公司,該公司對此已作出澄清,即使中國旺旺公司的大陸地區子公司領有補助金,亦無法推導出聲請人為收受中國資金資助的媒體;又被告時任民進黨秘書長,依其掌握之資源及稍加上網查證,即可得知,卻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率爾為本案言論,足見被告顯基於「惡意」所為等語,查聲請人縱與中國旺旺公司之股東結構不同,亦非該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轉投資公司,然二者屬於同一事業集團,其間之資金流通情形,難為外人所得輕易窺知,況中國旺旺公司發表聲明時,亦未曾清楚說明來自大陸地區政府補助金之實際運用情形,且被告並非聲請人之內部人,能否透過政黨內部資源或網路資訊查悉,即有可疑。又依被告為本案言論當時之場合、情境,及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加以整體觀察,堪認其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而於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尚難認係惡意曲解或虛捏事實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自與誹謗罪之要件不合。 ㈧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另主張檢察官於偵查中未曾傳喚聲請人云云,然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關於調查證據之取捨,乃隨著偵查過程所呈現之證據,而隨之不同,並非均須依循一定之調查模式,應由檢察官依其專業而為職權上之判斷,而本案檢察官依其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既認被告並無誹謗罪嫌,因而於偵查中未再調查其他事證,尚難謂檢察官有何未盡調查證據能事之違誤,故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此部分所指,同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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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中時新聞網,其中言論版很顯目的一篇文章:「夏灜洲錯在哪裏?」對於退役將領夏瀛洲,日前宣稱解放軍戰機出現在台灣島西南空域,是在自己的國土上,完全有權去巡邏。該文中說,真正的錯在蔡英文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互不隸屬。夏灜洲沒有錯。

看到這篇文章,我感到上述不起訴處分書和台北地院的上開裁定書,的確充滿了睿智。

台灣內憂外患,當家的確大不易。不久前把中天的新聞頻道收回,確有必要。

從這些不起訴書分書和裁定書,以後有人說中天或關係企業的媒體是「紅媒」,援例都不會有法律責任,這恐怕是中天及相關企業媒體始料未及的。

圖片來源:中央社

原文出自魯直論壇,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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