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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烏克蘭女子借卵盈利 夫妻判刑定讞

吳姓女子與林姓丈夫仲介1對夫妻向烏克蘭女子借卵及尋找代理孕母並抽佣,二審認定 2 人犯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各判刑 3 月、2 月,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吳姓女子與丈夫在網路刊登前往烏克蘭地區進行人工生殖訊息,1 對夫妻主動聯繫,雙方於 2019 年3 月 1 日見面簽約。

這對夫妻指控,先後支付 2 萬 7000 美元(約新台幣 81 萬元),並於 2019 年 8 月 4 日赴烏克蘭。未料,吳女與丈夫隨即不聞不問,導致代孕計畫失敗而提告。

士檢認為,吳女與丈夫以此方式從事居間介紹生殖細胞並營利,依違反人工生殖法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無法認定吳女與丈夫有收取佣金等營利行為,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判決指出,提告的夫妻確曾赴烏克蘭,但因丈夫的精子與烏克蘭卵母卵子結合後的胚胎植入代理孕母體內時未能成功。

二審認為,依吳女與丈夫坦承有與提告夫妻簽訂合約書及曾提供捐卵者資訊、陪同至烏克蘭等供述,及提告夫妻的證述、合約書、 LINE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相關單據及訂房資料,足以認定吳女與丈夫有營利犯行。

二審認定,提告夫妻先後支付 1 萬 2000 美元的簽約金及1萬 5000 美元的費用,吳女與丈夫從中抽取 1000 美元為佣金,已有營利行為,構成人工生殖法的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

二審指出,吳女與丈夫犯罪動機是貪圖不法利益,明知國內法令禁止從事居間介紹生殖細胞(包含精子、卵子)的營利行為,竟無視法令而為此案犯行,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二審考量,吳女參與程度較林姓丈夫高,判吳女 3 月徒刑、林男 2 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吳女與丈夫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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