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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中城大火的相關法律責任

圖片來源:中央社

城中城大火,造成 46 人死亡,41 人受傷,根據報導,可能是某情侶點沉香驅蚊,沒有注意火是否熄滅,導致旁邊瓦斯爐爆炸起火,那這對情侶要負什麼責任呢?

關鍵就在於: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

如果是故意,那就是殺人罪 + 故意放火燒毀有人居住的住宅罪,殺人罪,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而以這次死亡人數眾多的情況,判死刑的空間是有的!

故意放火燒毀有人居住的住宅罪,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如果是過失,那就是過失致死罪 + 失火燒毀有人居住的住宅罪。

過失致死罪,5 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故意放火燒毀有人居住的住宅罪,1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依照媒體報導的情況,過失的可能性比較大,那沒辦法,他又是一行為,只能用一個過失致死罪跟一個失火罪處理。

最麻煩的是,這次的被害人很弱勢,但加害人也沒錢,我看被害人是不可能獲得賠償的!

被害人家屬有兩個途徑可以考慮:一個是國家賠償法,可是該住宅並非公共設施,要說消防員沒有做安全檢查,消防員是去了,但被擋在 1 樓跟 2 樓間的鐵門,你要說消防部門怠於執行職務,也是不會成立的!

所以這個案子進法院的話,成立的機會不大,除非市政府在協議階段願意承擔責任,考慮給予一定賠償,不然被害人家屬要從這個途徑獲得賠償,是有困難的!

另一個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因為犯罪行為死亡或身體受傷的被害人,法務部有一個基金可以做一些補償,

金額雖然沒有很多,每個項目幾十萬不等,至少可以給被害人家屬一點補償,不會讓被害人家屬求償無門

圖片來源:中央社

原文出自klaw律師的房間,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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