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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查出16年前2起性侵案 男子判刑9年定讞

陳姓男子2001、2002 年在桃園犯下2起侵入住宅性侵案,警方 2017 年間藉 DNA 比對查出陳男涉案。二審法院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9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依據歷審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因強盜案入監, 2001 年間利用花蓮自強外役監准許返家探親機會,侵入桃園市一處民宅性侵女子得逞; 2002 年間,已假釋出獄的陳男闖入另間民宅性侵女子得逞。

警方接獲2名被害女子報案,皆採集檢體送驗; 2017 年間,陳男因另涉及其他案件,經警方採集唾液送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 DNA 資料同時與資料庫進行比對,查出陳男涉及發生於 2001 、 2002 年間性侵案。

一審台東地方法院依 2 個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 9 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陳男辯稱 2001 年間的案件是性交易糾紛,否認性侵,另完全否認涉及 2002 年間性侵案。

二審認為,2名被害女子指述可採,又有 DNA 比對資料等證據為證,認定陳男犯罪事證明確。

二審指出,陳男入監服刑及假釋期間未思悔改收斂,反而利用自強外役監准許返家探視及假釋期間,犯下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手段惡劣並破壞社會治安重大。

二審審酌陳男犯後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惡性甚重,不宜輕縱,仍判刑9年,並應於執行前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陳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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