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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羽靜專欄》從日本法律來看台灣酒駕修法方向

圖片來源:Pixabay

近日酒駕議題重新浮出檯面,而台灣歷經十年的酒駕防治,近年又多次修法提高刑度,酒駕比例呈逐年緩降的趨勢,卻似乎來到了瓶頸期,我們該如何利用日本的經驗,補足台灣本身的不足,進而降低憾事的發生。

大多人都會有錯誤認知,認為自己並沒有飲用到意識和認知能力降低的程度,就仍能正常駕駛,但其實酒精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縱使飲用低酒精濃度酒類,依然會降低視覺角度,運動反射神經也會變得遲鈍,距離和速度判斷也會產生失真現象,自然事故機率就會大幅上升。

 

酒駕者高頻率酒駕的主因

酒駕的主因分成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錯誤認知下的僥倖心理,認為離家距離不遠或者沿途無定點攔檢的警力部署,基於僥倖或便利的心態,不願意採取更安全的交通方式;第二個層面是酒精成癮者的病態型酒駕,酒精成癮者的形成有許多原因,性質上類似毒癮與竊盜癖,純粹的處罰並無法根治,許多當事人甚至清楚酒駕的禍害,卻無法改變現狀,甚至為避免酒駕,選擇在家飲酒,醉酒後卻無意識騎車外出,清醒後人卻在警局,這些都不是單純的重罰可以遏止的。

 

台日法律差異與雷同之處

根據相關研究,也訂出了科學標準,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即有可能增加事故風險,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即不能正常駕駛,前者在日本稱為酒氣駕駛罪,後者稱為醉酒駕駛罪;於台灣即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行政罰處份與禁止駕駛,還有刑法第 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但相對於日本對於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刑法進行規範的酒氣駕駛罪部份,台灣目前只停留在行政罰的程度。

兩地同樣也針對拒絕酒測者進行開罰,在考量兩地實質購買力差異下,罰金其實相去不遠,不同的是日本針對酒駕拒測,另外有有期徒刑 3 個月以下的規定。而兩地共有的,還有酒駕共乘者連座與酒駕致死傷罪,刑度皆以重刑化的方向修法,日本刑度略高於台灣。

另外最主要的是針對以下幾種情況的額外立法:

1.對酒氣駕駛與酒醉駕駛提供車輛罪

2.對有酒駕之虞者販售酒品罪

3.禁止對有酒駕之虞者進行勸酒

 

重新審視酒精娛樂的責任

日本針對酒駕防制,除了重刑化的處置,另一個方向則是擴大影響範圍,對於提供車輛與酒精者要求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還有代駕業的扶植普及,也有一定程度影響,但最主要的還是強調酒精娛樂,其背後同時要背負的注意義務,也包含著出借車輛與販售酒類者的義務。這些措施遠比對酒駕者施以重刑來的有效,重刑只能一定程度的降低,並不能完全解決酒駕。

 

酒精鎖該普遍化使用

目前台灣修法後的新措施,就是將酒駕吊照後,必須強制安裝酒精鎖才能上路,這樣的做法確實可以有效的防制累犯。但換個方式思考,如果鼓勵一般民眾自行加裝酒精鎖,或者階段式的全面強制汽車安裝酒精鎖,讓酒精鎖成為標配,這不啻為最治本的手段,這個做法也不是沒有先例,歐盟執委會就曾經提過類似的議案,要求 2022 年後的新車出售時,必須安裝酒精鎖,

同時跟進日本的「對有酒駕之虞者販售酒品罪」與「提供車輛酒駕罪」,讓酒精鎖不再單純是累犯者的處罰,讓酒精鎖同時也是保護自身與提供便利性的方案,而不再只是累犯者的處罰,也比一味的加重刑罰,來的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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