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立院三讀太空發展法 政府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立法院長游錫堃(右)敲槌三讀通過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提高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總額上限至新台幣8400億元,並延長紓困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止。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太空發展法」,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應以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業務,也規範發射載具在境內發射時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作業,且科技部與經濟部等部會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太空發展法,根據立法說明,台灣為全世界第 32 個有衛星的國家,近年來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台灣已有初步太空產業鏈,但太空事務為全新領域,涉及的管理面向複雜,亟需完善法制基礎。

三讀條文明定,太空發展法的主管機關為科技部,政府應以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而發射場域為從事太空活動的基礎建設,合適地點須經專業科學判斷,且須有最高規格的安全措施,因此,科技部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民間使用,且太空發展相關資訊在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

因為太空產業發展需政府扶植與民間投入,包含推動高附加價值的技術產業應用、與國際接軌、人才培育等,三讀條文明定,為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發展,科技部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獎勵措施、協助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等事項。

鑒於發射載具行為可能涉及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三讀條文明定發射載具於境內發射時,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且依規定辦理登錄,於預定發射日6個月前向科技部提交發射計畫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實施,申請時應提出符合發射計畫的責任保險或財務保障等文件;未經許可在境內發射載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資訊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但若有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等情形,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補償;如果經科技部要求限期履行但未履行者,可處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規定,太空活動所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預定於境內發射、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等情形,應向科技部辦理登錄,未辦理登錄者,處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曾有火箭發射場選在原住民部落土地上發射引發爭議,在太空發展法中也規範,如果發射場域涉及原住民土地及權利時,由科技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說,太空發展法三讀,象徵「把台灣的國力打上太空」的夢想向前邁進,對外能遵循國際太空法及相關條約,對內也兼顧環境保護、融入在地參與的精神,期盼善用台灣半導體等產業優勢,共同打造太空經濟、培育相關人才,讓太空產業成為台灣新的護國群山。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