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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雲選台北巿長未繳保證金登記不成 興訟敗訴

范雲(資料照)。 圖片來源:中央社

民進黨立委范雲於2年前申請登記參選台北巿長,因不繳保證金遭北巿選委會不受理,她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今天認定北巿選委會不受理處分無誤,判范雲敗訴。全案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新聞資料指出,范雲於 2018 年8月 30 日向台北巿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台北市第7屆市長選舉候選人,但因未繳納保證金,北巿選委會以不合規定為由,當天作成「台北市第7屆市長選舉依法不予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通知單」,不受理范雲的申請。

對此,范雲不服,提起訴願,經中央選舉委員會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今天判范雲敗訴。全案可上訴。

法院指出,范雲於 2019 年1月8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時,依司法院釋字第 546 號解釋意旨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可是因為台北巿長選舉已辦理完畢,范雲僅能提起確認原處分(不受理申請)為違法的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直轄市長選舉每一名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200 萬元,目的為防止選舉人輕率登記為候選人,而非強制候選人負擔鉅額選舉費用,屬重要公益。

法院指出,中選會自 1994 年起的台北市長選舉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即為 200 萬元,直至本件第7屆保證金金額均相同,衡酌 1994 年 10 月與 2018 年8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各為 78 . 02 、 102 . 40 ,顯見物價上升幅度很多,可見保證金 200 萬元部分,並非客觀上難以達成的要求,也非不當限制被選舉權。

法院表示,中選會對金額 200 萬元的決定,既無裁量濫用,又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參照當時社會經濟環境、民情選風與國民平均所得等,也非鉅資而在籌措上具有困難無以覓得,且於選舉結束後,若候選人得票數有達相關規定標準,保證金將如數發還,也難認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指出,對於擬登記參選人間不分黨派、階級及性別均以相同標準實行,並無差別對待;相關規定難認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等權、平等原則或侵害人民參政權等情事。

法院表示,范雲援引國內學者見解及他國法院判決見解,但無從拘束國內現行法律,且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殊異,他國立法例或許可作為將來立法者修法參考。

法院指出,本件北巿選委會依選罷法第 33 條規定,以原處分不予受理范雲申請登記為台北市長選舉候選人,並無違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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