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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沒領完找到工作 仍可請領提早就業津貼

圖片來源:中央社

為了鼓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並提早就業,勞動部今天說,就業保險法的給付項目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勞工若沒領完失業給付就受僱工作,且有 3 個月以上就保年資,就可請領。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白麗真表示,就業保險法的給付項目除失業給付外,也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若勞工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請領。

白麗真指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可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至於給付標準,則是依照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的 50 %,一次發給。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勞工阿明失業後每月請領新台幣 2 萬元的失業給付,領到第4個月時就找到新工作,而一般勞工失業給付最長可領 6 個月,等於阿明還有 2 個月沒領完,因此當阿明再受僱工作並累計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時,就可以再請領相當於1個月失業給付,也就是 2 萬元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白麗真表示,根據統計,近5年請領失業給付的勞工中,約有 4 成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提醒勞工留意自身權益,記得在符合請領資格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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