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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羽靜專欄》談館長槍擊案:中彈迷思和被誤解的律師

圖片來源:截自館長Facebook 粉絲專頁。

近日在警界市長侯友宜的新北市,發生令人震驚的館長被槍擊案,遭受槍擊的當下,館長神態自落的指揮助理協助直播,兇嫌快速自首並聘請兩名刑案專業的律師,事後館長也委任黃國昌擔任律師。各點都讓人覺得不太符合常理,就讓我們來談談這些細節吧。

網紅「館長」陳之漢遭槍擊,新北市林口警分局28日表示,一名劉姓嫌疑人(中)已自行投案,疑因騷擾糾紛引發不滿而開槍。(翻攝畫面)圖片來源:中央社

基本上持槍械行兇,穩吃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再來就是實質競合的另一罪,要討論是殺人未遂、重傷害、傷害。傷害和重傷害差別在,之後館長有沒有能力減損和喪失。基本上都粉碎性骨折了,一定會有減損的,就算康復之後,館長努力訓練,最後完全恢復運動能力,性質上也是減損後增強,法律本質上還是減損了他四肢的行動能力,所以傷害罪基本上可以忽略。

再來是殺人未遂和重傷害,這個就比較不一定,雖然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是殺人未遂,但是畢竟人沒有病危,好像也沒進 ICU,舉證上會相對比較難。畢竟重傷害不用舉證,一翻兩瞪眼,如果考量之後判決可能差異不大,檢方也有可能採用重傷害來處理,對造律師可能也比較偏向重傷害。這種證據確鑿的刑案,法條能用看起來比較輕的,就已經是刑案律師渴望的戰功了。

我個人是偏向殺人未遂,畢竟照助理和館長的反應,加上醫師判斷是因為館長肌肉異常發達,不然有可能貫穿軀幹,退一萬步來講,著彈點是大腿動脈附近,這個跟拿硬物東西砸後腦或持刀砍脖子週圍,一樣都有不確定故意的性質,所以應該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未遂犯。

圖片來源:截圖自飆悍臉書影片

至於有些人疑問,為什麼館長中彈好像不痛,還可以指揮助理直播?

首先這個就要先談到子彈特性,這次兇嫌使用的是一般警用和軍用的制式子彈,打入人體大多都是這種特性,會有不同特性的有另外2大類,如果是特別大口徑的子彈和麥格農彈藥這一類,基本上打手腳會直接斷骨肉分離的斷手斷腳,打軀幹基本沒救,只比打腦多活個幾秒。

另一大類則是變型子彈,大家最常聽過的就達姆彈,類似的還有空尖彈、中空彈,這類在戰爭中被禁用,近代只有狩獵和反恐部隊有開放使用,這類的特性除了殺傷力強,主要是利用膨脹變形的特性,產生巨大的大面積撕裂創傷,能讓中彈者喪失行動能力。

也就是說,一般的子彈,本來就不會讓人立即性的感受到痛苦和喪失行動能力,甚至你連哪裡中彈受傷都無法判斷。因為中彈當下只會感受到劇烈的衝擊感,接著因為穿透的創傷,肢體麻木,疼痛感要等幾分鐘後,麻木感消退後才會感受到。這也是為什麼當下開啟直播後,館長冷靜的講話講到一半,才突然感受到劇烈疼痛大叫。

那麼館長聘任黃國昌擔任律師有什麼用處?

其實這類重大刑案律師的用處很小,因為是社會重大法益的侵害,檢警基本上會徹底的追訴相關犯行,然後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理,基本上不會有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狀況,所以自然也沒有提起再議的問題。比較有用的部分就是,可以委由律師到庭陳述意見,不一定要本人到場,除非法官堅持本人到場。另一點是聲請參與訴訟後,律師有閱卷權和聲請調查證據,還有聲請保全證據的保全處分。

至於請黃國昌律師盡力協同追查事實真相,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這部分在法律上,可能就真的沒他的事情,因為偵查主體是檢察官命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進行犯罪偵查,告訴代理人,在這方面能做的真的不多,或許和槍擊的部分一樣,大部分民眾都被影劇中的槍戰和司法情節誤導,才會產生這類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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