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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離岸風電民航局有異見 環署:回歸主管機關

桃園離岸風電民航局有異見,環保署長張子敬25日表示回歸主管機關處理。圖片來源:中央社

民航局指桃園離岸風電廠不應設置,環保署長張子敬今天表示,環評只是許可的一個要件,有的開發案需要很多許可,都要更技術性的審查,回歸主管機關處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9 日召開「桃園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第一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與會的經濟部能源局表示,交通部民航局於6月 20 日交付意見給能源局,經民航局評估及第三方驗證報告審查會議討論,認為桃園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建議不應設置。

能源局表示,民航局認為因開發部分場址位於桃園機場 10 浬半徑範圍內,不宜設置風機;民航局去年 12 月於海委會海岸管理審議會中提出需做評估及第三方認證,因此結果出來後,將民航局建議一併附在能源局審查意見中。

媒體今天詢問張子敬,對於民航局提出桃園離岸風電廠已通過環評卻不應設置的看法。張子敬表示,依照環評法,需經過環評的案件,若未過環評不得為許可,所以環評只是許可的一個要件,有的開發案需要很多許可,都要更技術性的審查,是在環評過了之後再進行。

張子敬說,案件進入環評審查時會有一個 check list ,如有沒有在水源保護區、有沒有在航道上等。若主管機關都確認沒有,就不會列入審查要件,但如果經過細部分析後有疑慮,就會由主管機關處理。

張子敬強調,飛安有很專業的審查,環評委員沒有那麼多的專長,且環評是大範圍的資料,很多技術性、細節調查不會呈現,如果要在環評會議上審查資料是不足的。

環保署表示,在「桃園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審查階段,民航局曾在 2015 年 10 月5日以場建字第 1040022800 號函、 2016 年1月 27 日以場建字第 1050001342 號函說明,此場址非位於「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及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護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等所劃定禁止或限制範圍內。

環保署指出,接著 2016 年 11 月辦理陳述意見會議及現場勘察時,曾邀民航局出席,但當時民航局並未提供意見,因此依上述來函認定開發範圍不屬飛航管制區。

此外,環保署說,在 19 日會議中已做出結論,民航局針對此案審查建議不應設置的意見,請離岸風電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依權責辦理;後續有關離岸風電環評審查,建議邀請民航局出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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