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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改造公投聽證會 民團:讓全民一起參與憲改工程!

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強調,一切問題都有協調空間,最重要的是要讓全民一起參與憲法改造工程。 圖片來源:中央社

(芋傳媒特約記者簡翊展報導)

「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

台灣制憲基金會於 4 月 30 日向中選會送交兩項公投提案,「憲法改造」案於今(16 日)在中選會召開聽證會,中選會與提案方各邀請 2 名學者出席,針對此案的目的與文字內容進行討論,學者也簡單分享對於兩公投案如何同時進行的建議。

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表示,現行憲法最大的問題在於國家定位。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攝

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指出,憲法是人民幸福的白皮書,然而現有的憲法是以「國家統一」為目標,2019 年習近平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時,高達九成台灣人民表態不願接受統一,憲法目悖離多數人民意志背,這樣的憲法應該被改造,近三十年來經歷七次修憲,留下最重要問題沒有解決,就是台灣的國家定位。

「是時候了,讓中華民國憲法接受全民檢驗!」林宜正說,希望大家一起來完成幸福的白皮書,讓台灣走向正常國家,這就是公投的目標。

台灣制憲基金會的聽證會輔佐人姚孟昌表示,憲政進步需要人民和政府攜手並進,按現行體制,政府有責任按照一定程序進行憲政缺漏補救,人民也保有一定權利,先前蔡英文就職時有「十八歲公民權」的宣誓,但尚未慎重討論是要以何種方式實踐,人民透過創制來表達意志有其必要,也是應當的,公投案若能集結共識,也有助於打破朝野僵局,讓憲法改造順利推動,總統能藉公投取得正當性,避免一黨修憲或一人修憲的爭議。

實踐直接民權是姚孟昌的主張,他強調,對政府而言,憲法改造有許多方式,人民唯一有的就是透過意志形成,來推動修憲甚至制憲。另外,針對「憲法改造工程」的定義,他認為,憲法改造工程並不限定以任何方式進行,但是政府有責任推動憲法前進,要如何進行,可以按照慣例推動,憲法變遷可以有限制,但重點在於不能違反國民意志。

「中選會委員必須正視此公投案的意義,以尊重人民的方式,讓公投能夠實踐。」姚孟昌說。

蔡英文在就職演說中承諾優先推動 18 歲公民權,立法院也將成立修憲委員會。
圖片來源:中央社

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羅承宗教授則針對中選會和輿論的質疑作出回應,中選會先前去函內容提到,總統曾針對憲改議題作出表態,是否就不能再發起相關公投。羅承宗表示,如果總統表態屬於重大政策創制,那邏輯上,這個公投也屬於重大政策創制,且總統文告僅有政治拘束力,缺乏法律拘束力,公投才有法律拘束力。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公法中心胡博硯表示,總統宣示僅針對朝野有共識的「十八歲公民權」,就職演說中提到的「修憲委員會」也尚未成立,相關工作仍在進行當中,(憲改)不是一個既定的政策,因此憲改公投仍合乎重大政策創制的條件。

中選會先前引用《釋字第 49 號解釋》表示,以公投要求總統推動憲改,可能有違總統的統治行為。對此,胡博硯直言,「統治行為」是十九世紀的理論,不必然能拘束二十一世紀直接民權的適用;他也強調,不能單以統治行為,就限制人民不能決定總統該做什麼事情。

胡博硯表示,要求總統啟動憲政改革,可能會碰到的是,總統不知道該如何執行,但過去前總統陳水扁曾憲改辦公室,前總統李登輝也曾召開國是會議,此次訴求對象是總統,未來執行也會是總統,讓總統採取必要的措施處理這件事情。

2018 年的十項公投案中,有公投案主文出現雙重否定的字句,也有同一議題、重複提案的狀況。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選會推薦與會的李荃和律師表示,他深感現行憲法有許多需要改革的地方,憲改的理念他也認同,但他認為此案主文內容不夠清楚明瞭,主文詢問人民是否支持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即便多數人民支持這樣的訴求,不同的改造內容可能不見得符合人民的期待,《公投法》第九條亦規定,「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他希望提案方能適度修正主文,讓公投方向與拘束力更明確,避免大家各自解讀。

中選會推薦與會的陳信安教授提到,台灣制憲基金會提出的「制定新憲案」和「憲法改造案」,兩案只有主文不同,公投案理由書內容都一樣,如果兩個案子都審查通過,在未來公投的時候,人民會覺得「這兩個案子有什麼不同」。

陳信安建議,提案內容可以更加明確,在政治層面上會讓總統更沒有迴避空間。

面對重複提案的質疑,林佳和教授指出,這是中選會技術上必須去處理的,如瑞士面對同一議題複數提案的狀況,會將其並列為一題,按抽籤列先後順序。關於重複提案的狀況,林佳和指出,在 2018 年時,台灣也碰過許多類似的例子,但很遺憾地中選會沒能仿效歐洲的方式進行處理,這次或許能有這樣的嘗試。

林佳和也強調,這算是選務單位必須負責的技術性問題,而非人民可否公投的問題。

公投主文明確性面臨爭議,胡博硯認為,因為此案是重大政策創制提案,不是立法原則的制定,相對就會較為模糊,這個提案在乎的並非最終的條文為何,而是希望在政治行為上開始推動憲法改造。

羅承宗教授也贊同胡博硯的說法,羅承宗表示,公投更重要的意義是要求政府「啟動」相關工程,台灣距離上一次修憲已經是 2005 年的事(指任務型國民大會進行修憲案表決,詳見下方影片),現在推動公投是希望政府能趕緊為此再動起來,畢竟已經十五年又一個月沒動了。

林宜正則強調,當初基金會提出兩個公投提案,他們的期待跟目標,就是為了能夠不受現有體制、代議政治阻絕,讓全民能夠參與,也因為這樣的目的,未來碰觸到的問題都存在協調空間,只要能達到最後目的——讓全民有機會參與憲法改造工程!

針對主文明確性,林宜正說,技術層面問題,主政單位和提案方可以做充分溝通協調,至於總統要做到什麼程度,按我們的經驗,這是動態發展,人民會回應總統到底做得夠不夠。

聽證會的最後,陳信安坦言,自己非常期待有生之年能有一部新的憲法,他的立場是希望協助選務機關和提案人,能夠如何更快讓人民行使公投途徑。他也提出對公投案的一大疑慮:「兩個案子除了主文不同、其他理由書都一樣,萬一兩案都投票通過,或者有不同結果,該怎麼處理?」

林佳和回應表示,如果兩案都通過,等於給總統更大的能量,而「制定新憲案」是(拘束力範圍)較狹隘的公投,「憲法改造案」相對廣泛,若是只有「憲法改造案」通過,那給總統的空間更大。

林佳和建議,「憲法改造案」解釋範圍較寬,「制定新憲案」解釋範圍較窄,兩案在公投時應該能併成一案,先圈選是否同意「制定新憲案」,若圈選不同意,則需再圈選是否同意「憲法改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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