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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攻擊賴香伶 二審判李明彥拘役58天

圖片來源:中央社

男子李明彥 2018 年涉持鋼筋攻擊時任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檢方依重傷害罪起訴,一審改以傷害罪論罪判刑 3 月,經上訴,二審今天依傷害罪判拘役 58 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宣判時指出,李男犯行構成傷害罪,他當初因為本案遭羈押 58 天,今天雖判他拘役 58 天,得易科罰金,但已無執行必要;李男不得上訴,檢方不服可上訴。

李明彥聆判後當庭表示,法官對他真好,但他還想進去關,並向法官抱怨,他檢舉的其他案件都沒有進度。

全案緣於,賴香伶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勞動局長室內核閱公文時,李明彥約在下午 3 時 52 分左右持鋼筋進入並攻擊賴香伶,造成賴香伶額頭當場受傷、流血,隨即送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治療,李男則趁亂離開現場。

警方於 2018 年 11 月 1 日下午在新北市板橋區捷運新埔站,攔截逮捕李明彥,偵訊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方認定李明彥涉嫌重傷害未遂等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北檢依重傷害罪起訴李明彥,一審改以傷害罪論罪判刑 3 月,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宣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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