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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疑縱放韓國瑜岳家補償金 國產署澄清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委黃國昌緊咬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妻子李佳芬砂石案,質疑國產署縱放,讓韓李家族可不甩使用補償金,之後還降低追繳金額;國產署解釋,補償金降低是根據里長證明核定,且已在 2006 年收回。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天再度召開記者會,質疑大通砂石公司長期非法占用國有土地,財政部國產署 2002 年現勘確定,曾命其繳納 2000 年至 2002 年間非法占有的使用補償金新台幣 282 萬元,但韓李家族半毛沒繳,之後國產署重新核定使用補償金額,降低至 4.7 萬多元,質疑國產署有人縱放、放棄國家權力。

國產署今天傍晚發出新聞稿說明,國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 2002 年 11 月間勘查發現,大通砂石公司占用雲林縣西螺鎮東南段 1 – 1 、 1 – 2 、 1 – 4 、 1 – 5 地號 4 筆國有土地,因此在同年 11 月 27 日發函通知大通公司繳納使用補償金。

國產署指出,雖然大通公司在收到發函後,於 2002 年 12 月 2 日主張沒有占用情事,但雲林辦事處持續催收;總計在 2002 年至 2006 年間,還另外 6 次發函催收,隨著每次調查掌握的占用期間及占用土地範圍不同,每次核定使用補償金金額也高低有別。

其中, 2002 年 12 月 19 日再度發函時,核定 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 10 月占用的使用補償金為 282 萬 7136 元,至 2004 年 5 月 19 日發函催收時,要求繳納的使用補償金金額增為 341 萬 6978 元。不過,在 2006 年 5 月 2 日最後一次發函催收時,核定使用補償金則降為 4 萬 7042 萬元。

國產署解釋,使用補償金會降低,主要是依據大通公司李姓負責人所提出的里長證明及實際勘查結果來處理,處理過程並非無憑無據。

國產署表示,李姓負責人在 2006 年 3 月 24 日,檢附雲林縣西螺鎮詔安里里長出具的證明文件,並切結主張原列管的占用範圍,除鐵皮浪板平房為其在 2002 年 6 月間所興建外,其餘砂石等地上物,是當時濁水溪堤防加高加強工程的施工單位及六輕埋設輸水管所堆置砂石、相關機具及鋪設水泥地。

國產署指出,因此雲林辦事處在 2006 年 3 月 30 日現場勘查後,重新計算占用面積,由 2.7 公頃降為約 1000 平方公尺,並重新核定 2002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占用該地的使用補償金為 4 萬 7042 元;李姓負責人已在 2006 年 5 月 11 日繳清在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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