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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專欄》你的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

圖片來源:截自尖尾週記
圖片來源:截自尖尾週記

尖尾的女兒豬年送爸爸一張書籤,上面印有 10 條「豬規則」,讓我哭笑不得:

  1. 我喜歡的,就是我的
  2. 我先看到的,就是我的
  3. 在我嘴裡的,就是我的
  4. 看起來像是我的,就是我的
  5. 我能搶過來的,就是我的
  6. 你放下來的,就是我的
  7. 我曾經有過的,就是我的
  8. 被我咬下來的,都是我的
  9. 原來是你的,現在是我的;
  10. 東西破掉了,可以是你的,…除非我還是想要。

請問有哪隻豬會這樣?套句流行的選舉語言:這不是抹黑,什麽才是抹黑?

尖尾這兩年來收受的陳情案件中,大部分是有關司法訴訟,在這些官司案件中,約一半是關於土地產權,在土地糾紛中,又有近一半是政府與人民間的產權爭議,而在官民之間的產權官司裡,百分之 99 最終是老百姓一方敗訴。所以,如果上述的 10 條規則是用來形容「政府」─尤其是二戰結束後初來台灣的國民政府,倒有幾分神似,這不算公然侮辱。

是的,台灣官民間的土地產權糾紛,大部分源自 1940 年代,而且有許多只憑法院的裁決就當作沒事了,其實一直延續到今天仍未妥善處置,以致民怨難以化解。舉尖尾最近處理的兩件古早土地官司為例,就知道什麽叫做「你的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

先說半個月前,尖尾很無奈地簽出一份調查報告,是有關 1949 年南京西路圓環附近的土地徵收疑案。該案的4筆土地在二戰末期被拆屋「疏間」,日本政府做為隔離防火之用,接收後,台北市政府於 1946 年徵收為「防空空地計畫公園綠地保留地」,稱做「2 號公園」或「日新公園」。

之後因為經費無著,延長保留徵收 3 年,到 1949 年 8 月 15 日才刊登報紙公告徵收,並於 11 月 24 日通知地主領取補償金,次年 7 月 19 日將未領部分提存,但陳情人始終未領。

到了 1951 年 8 月 7 日,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卻廢止開闢日新公園,大部分的土地得以解除徵收,由地主買回,唯獨包括系爭 4 筆在內的少數幾筆土地因緊鄰南京西路一側,預留做為日後拓寬道路之用,故並未發還。直到 1968 年,北市府為拓寬南京西路再行徵收全線側邊土地時,以這 4 筆已於 1949 年徵收完畢為由,不再列入補償。陳情人家屬歷經 70 年,對私有地被政府無償霸佔,仍是憤憤不平。

圖片來源:截自尖尾週記

全案的確疑點重重:首先、該徵收案的範圍分為「道路」與「公園綠地」兩部分,前者註明還要再延長保留期限五年才徵收,所以 8 月 15 日公告的「興辦事業種類」只是其中「公園綠地」的部分;設若該批土地確為日後拓寬道路而留設,一方面與該次徵收目的不符,另一方面則最早也應等 5 年後保留徵收到期才會執行補償,否則就要到 1969 年實際進行拓寬工程之時。

可見 1949 年發放補償金不可能有、也不應該有他們的份,他們根本沒有接到通知、也不知道應前往領取,換言之,他們自始沒有收到地價補償。

其次,依當時〈土地法〉,公告徵收應附的所有資料全部中遭佚失,諸如「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土地使用計畫圖」等,在北市府、國家圖書館、檔案管理局都遍尋不著,因此無法証明該批土地確於此次被徵收。再者,早年台北市屬台灣省政府管轄,該公告徵收案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但現存文件顯示,北市府是在同年 8 月 17 日才報請省府核示,而省府在 10 月 12 日才回電同意,所以有先斬後奏、徵收無效之虞;還有,同樣依據那時的〈土地法〉,徵收公告期限 30 日,期滿 15 日補償費應發放完竣,但本件從徵收到通知領取補償,經過百日,應已違法失效。

北市府不甘就範,也找出了一些檔案文件做為佐証,譬如通知領取補償費的公文上,發現有一句「…業於 1947 年 8 月 16 日公告徵收有案」,雖然那份徵收公告本身也無影無蹤,但仍被拿來推斷,所有看似逾時的程序,有可能在一年前就已完成,所有不備的文件,也是早一年就發佈了;至於那張倖存的 1949 年徵收公告何以明載是「于民國 35 年 8 月 17 日公告施行,…保留徵收期間三年瞬已屆滿」,何以略過民國 36 年之事不提,則沒人有答案。

但這一切的疑問,雙方的佐証與反証,在法官審理時都變得無關緊要。因為不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立場就是:

徵收案迄今久遠,當時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考量當時時空環境,法治未臻完備,行政機關會對公告程序採取較為權宜寬鬆之態度,亦是法院在認定類似事實時,必須考慮之背景因素,相關資料可能因保存不易而已散失,承辦人員亦難以傳喚到庭作証,要求徵收機關於數十年後,舉証當時已合法踐行程序,實有其客觀上之困難。若採用嚴格之標準,則許多無資料可查之徵收處分,勢將被認定無效或失效,就「公益」與「被徵收人民所為特別犧牲」加以權衡,對於待証事實不宜採太嚴格之認定標準,以免有害公益。…

這等於是說,凡是年代久遠的官民爭議,舉証責任一律由人民負擔,假如不幸你也提不出有利的証據,對不起,請「特別犧牲」一下吧。至於對完備法制、保存資料本來應該負有更大責任、也擁有更多能力的政府機關,為了「公益」,請不要太嚴格要求。你如果不太識相,還要追問為什麽縱容權大錢多的政府機關反而符合「公益」,小心法官說你是刁民,蔑視法庭。

再談上週一與另兩位委員到南投水里去履勘台大實驗林場的兩片林地,並與南投縣府、內政部、林務局、國產署等單位座談。這次是一些「竹林原墾農」陳情,因為他們祖先早在清朝時來到山地開墾的土地,一到國民政府接收後,於 1946 年辦理土地總登記時,他們沒有日本政府發給的產權文件,無法像一般平地人民登記產權,統統被長官公署當成是日本政府財產,收歸國有,並即撥交給台大管理,之後雖然發給他們「保管竹林台帳」做為土地使用憑証,但仍然沒有產權。

原墾農於 2007 年 3 月向扁政府陳情「還我土地」,由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多次商議解套,內政部也擬定了一個「實施計畫」,但該計畫要求申辦者需提出「足資証明其權屬文件(如丈單,地契、登記濟証、土地台帳、日治時期法院判決明書等)」,才能憑辦,還說這是在土地總登記之後,「將申請登記的利益再次還給墾農」。2010 年各縣市申請案件多達 8,000 件,地方政府初審下來只剩 107 件,送到內政部複審,總共通過……,0 件。

理由再簡單不過,日本總督府一向嚴格實施「保管林制度」,也就是山林國有化政策,只承認墾農的使用權,不承認其業主權,也就是內政部要求墾農提出的文件根本不存在。尖尾在座談時不客氣地說,這就像是一位老師宣布:「這次考試若得到 105 分,老師送一台筆電做獎賞。」但是試題全部答對也只有 100 分,這不是在吃人家豆腐嗎?還好意思說把 「利益」還給墾農?

仔細想想,第一案是政府免費獲得了私地,不肯發還;第二案是政府平白接收的土地,不肯吐出;「你的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這和被大家誤會的豬有何差別?難怪歐威爾在《動物農莊》一書中,用「豬」代表「老大哥」。

原文出自尖尾週記,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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