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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我們可以反抗打人的警察嗎?

港警則全面戒備並採「無差別」清場手段。 圖片來源:中央社

[bs-quote quote=”為什麼我們該聽政府的?身為社會化程度還不錯的人,我們理所當然遵守很多規則,不過這些規則都有道理嗎?” style=”default” align=”center”][/bs-quote]

妳的朋友跑去抗議。抗議的內容搞不好是為了臺獨,搞不好是為了統一,搞不好是為了紅花不夠紅、綠葉不夠綠,搞不好是因為這個世界上有太多國文課本等級的廢文。不管如何,他在直播,但手機快沒電了。他請妳拿個行動電源給他。

  • 假設一:
    妳要把行動電源拿給朋友時,莫名其妙衝出來一個人,把妳的行動電源摔壞,並作勢要攻擊妳。妳知道如果不反抗,會被打到手臂骨折。請問妳是否可以反擊,把對方打到流鼻血,哭著回家找監護人?
  • 假設二:
    妳要把行動電源拿給朋友時,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跑來,把妳的行動電源摔壞,作勢要攻擊妳。妳知道如果不反抗的話,會被打到手臂骨折。請問妳是否可以反擊,把對方打到流鼻血,哭著回家找監護人?
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12019

稍微澄清一下,這邊的「可以」是指「在道德上被允許」。我沒要探討「是否違法」,是因為我認為法律對正當╲過當防衛的裁決,應該要符合道德:在道德上允許的防衛,就應該合法。談道德,我猜測有不少人會認為在第一個情境中,妳可以反抗;在第二個情境中,妳不可以反擊。

回到正題,為什麼在第一個情境中可以,第二個情境中卻不行?最常見的答案很簡單:因為他是警察。

魔法道德防護罩

為什麼「因為他是警察」,妳就不得反抗?記得在這兩個案例中,妳受到的攻擊似乎都是不義的侵犯(unjust aggression)。造成他人受傷、死亡的行為,在道德方來說,基本上都是負面的,除非有很好的道德理由,比方說出手攻擊可以防止別人無端出手傷人,不然這類行為都算是不義的侵犯。在我們討論的情境裡,摔壞妳的行動電源、把妳打到骨折,看起來都無益於實現正面價值。就算有,也嚴重不符比例。兩個案例唯一的明顯差別,在於第二個案例中,攻擊妳的是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

哲學家布倫南(Jason Brennan)向來有許多驚人意見。在《反民主》裡,他主張民主社會最好不要讓太過無知的人投票。我們通常認為,即便情況相同,警察應該有更多正當性行使暴力,布倫南對這件事情也有不同看法。

哲學家布倫南(Jason Brennan)。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作者:Gage Skidmore

在布倫南於二○一八年十二月上市的新書《負隅頑抗:反抗國家暴行的倫理》(When All ElseFails: The Ethics of Resistance to State Injustice,暫譯)中,他稱這種「因為他是警察╲政府官員╲國家代理人,所以道德地位有所不同」的說法為:

特殊豁免:即使政府作為不義,人民仍然不得在一般的正當防衛情境中,對政府說謊、破壞政府財物、抵抗、傷害或殺死政府官員、警察等等。(頁十)

他反對「特殊豁免」這種即使國家人員為惡,仍然豁免於正當防衛的「魔法道德防護罩」。《負隅頑抗》整本書都在設法反駁各種可能支持這類想法的論點。以下,我介紹書中幾個特別跟警察打人、殺人有關的論述。

因為人民有服從的義務

許多人都相信人民有服從的義務。這些人相信國家有一些特殊的魔法,可以憑空讓人產生理由去做特定的事情。比方說,妳原本在道德上有緣由做或不做一些事情,但國家能規定妳必須或不能這麼做,讓妳「更」有理由做或不做那些事情。

舉例來說,妳本來就有充分的機動不去隨機殺人,但法律禁止妳殺人之後,妳「更」有理由不去殺人。或者說,妳原本沒有做或不做一些事情的理由,但是國家如此規定之後,妳就突然有了。舉例來說,妳可能沒緣故要在買進口車時捐錢給政府,但如果國家想保障某個領很多政府補助的國產車商而提高關稅,妳就有理由乖乖繳稅。

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Bru-nO

許多人相信是一回事,但是人民實際上有沒有服從的義務又是另一回事。布倫南從許多地方論述,我們有很好的理由懷疑人民是否真有這樣的義務。以下,我們特別關注兩個尤其跟警察打人有關的論點。

首先,我們有可能會覺得人民跟國家之間,有一種類似契約的關係。有點像是說,國家提供各種好東西,比方安全、保護、社會基礎建設,而接受這些好東西的代價,就是服從國家的法律和命令,比方警察打妳時命令妳不得反抗,妳就不能反擊。

假設這真的是服從義務的基礎好了。現在我們要問的問題,則是國家這方是否真的有「交貨」:提供安全與保護等。至少在警察打人的案例中,如果警察對人民的攻擊真是不義的侵犯,那麼在這個案例中,國家不但沒有「交貨」、沒有保障人民的安全,甚至還是危險的來源。

如果服從的義務是「特殊豁免」的基礎,那麼在此案例中,要求特殊豁免,就等於不交貨還要收錢,不給錢就用搶的。這不是履行契約,這是強盜。

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geralt

其次,如果妳讀過《反民主》,就會熟悉這個原則:

適任原則:事關重大的決定,必須由出自適任且負責的決策者。剝奪人民生命、自由、財產,或者嚴重損害其人生方向的決定,若非經由適任且負責的決策者,透過嚴謹的程序而產生,就是嚴重的不義。(頁八六)

假設一個陪審團的六人,分別為無知、不理性、呆呆、魯莽、偏見、貪腐。那這個陪審團所做出的任何決定,都不該付諸實現。同樣的,如果一名警察沒有能力克制自己,沒有能力不去不義地侵犯人民,他應該被免職或至少重新回去受訓,而不是享有魔法道德防護罩的保護。我們沒有理由服從來自不適任警察的命令,更沒有理由在他打人時,不去反抗。

因為警察奉命行事「搞不好是上級命令他摔行動電源、把人民打到骨折。他必須服從,所以我們不可以怪他。」

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skeeze

這樣的論述合理嗎?

確實,他可能有理由要服從上級,畢竟他自己選擇受訓、穿上警察制服等等;但是奉命行事是否可以成為作惡的理由?布倫南論述,我們可以藉由承諾、簽約、宣示等行為獲得理由。然而,所獲得的理由,不可以顛覆個人原本就有的道德義務。舉例來說,我有義務不侵犯別人的財產。假設今天我呆呆,承諾別人要去偷朱家安的鋼彈模型,這個承諾並不會讓我做的事情變成道德上可允許的,更不會讓朱家安有理由不阻止我。

同樣的,警察是人。任何人都有充分的道德理由不去傷害無辜。承諾、簽約、宣示,或許可以讓一個人有義務去做他原本沒義務去做的事情,比方說準時上班、穿著制服等等,但是不會讓原本在道德上禁止的行為,變成可以做的事情。就此而言,警察沒有道德上的特權可以傷害無辜,而當他們這麼做的時候,道德上自然沒理由不反抗。

因為不乖乖被打就是妨礙公務

我國「妨礙公務」起訴的標準超低,這可能跟受過專業訓練的中華民國警察執行公務能力有關。警察要逮人的時候,拿睡袋丟警察,就可以被檢方認定為施暴、阻礙警察執法。這可能是違法的,而違法有代價,妳至少會被抓起來、妳多半要上法院、妳搞不好得坐牢。

這些或許可以告訴我們,有時候反抗並不明智,因為會損及妳的自身利益。然而,一件事情損及自身利益,並不代表它在道德上有問題。

拿睡袋丟警察,就可以被檢方認定為施暴、阻礙警察執法。
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Hans

道德相當性

布倫南反對「特殊豁免」,主張:道德相當性:

(在道德上)可對個人採取自我防衛或防衛他者,或欺騙、撒謊、破壞、攻擊、殺害其他公民、毀損私人財物的條件,同樣也是(在道德上)可以對政府官員或政府財產進行相同行為的條件。(頁一一)

在這個脈絡下,道德相當性是說,無論不義的侵犯是來自一般人或者警察,人民在道德上都有反抗的權利。

本文討論了幾個支持「特殊豁免」的論點,而這些論點都不是特別成功。當然搞不好有其他方式,可以說服我們「警察的惡行受到道德特殊的保障」。但是在我們被說服之前,或許還是接受道德相當性比較好。

依照上述討論,階段性的答案或許是:當警察打人是不義的侵犯,符合正當防衛的反抗在道德上是沒問題的。不過得提醒大家,就算在道德上沒問題,也不代表反抗是明智的選擇,除非妳的律師團隊真的很棒。

圖片來源:中央社

這篇文章可以讓你⋯⋯
• 想想為什麼我們該聽政府的。
• 想想這件事:身為社會化程度還不錯的人,我們理所當然遵守很多規則,不過這些規則都有道理
嗎?

這篇文章不能讓你⋯⋯
• 在反抗政府之後全身而退。

本文摘自《思辨決定你的未來:沃草烙哲學讓你腦洞大開的25個思想實驗》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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