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擔任頭份鎮長放水核發棄土證明,涉嫌圖利業者一審遭判刑 9 年,經上訴二審明天宣判,徐耀昌今天表示,期望法官能夠明察秋毫,做出公正判決。
徐耀昌若有罪將面臨停職,政治生涯恐提前結束。
徐耀昌被控於 1998 及 1999 年擔任頭份鎮長時,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讓業者獲利新台幣 1291 萬餘元,台北地檢署 2000 年起訴,經 13 年審理,台北地方法院 2013 年依貪汙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判處徐耀昌 9 年徒刑、褫奪公權 6 年。
此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徐耀昌為苗栗縣頭份鎮鎮長,依當時施行的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關於垃圾場營運管理、操作維護、平日覆土、封場覆土、新場進土事宜,為徐耀昌主管事務。
判決指出,一般廢棄物垃圾衛生掩埋場案中,徐耀昌違法指示祕書陳寬昌以「封場及新場覆土需儲備土方」為由轉環保局核查;陳寬昌明知這與垃圾場現況不符,無需引進土方封場,且未經專業人士評估所需覆土量,以不實事項,再送請徐耀昌核章,並上呈報至苗栗縣環保局,損害頭份鎮公所對於垃圾場管理的正確性。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審理範圍為徐耀昌等多名被告,二審將於明天上午 10 將宣判。
法界人士分析,因本件於 2000 年起繫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為已逾 8 年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二審判決可能適用速審法給予減刑。另因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規定,縣、市長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就須停職,徐耀昌案是否為適用,則應視主管機關內政部及所及的苗栗縣政府解釋法條規定。
苗栗縣選委會指出,明天判決結果出爐,高等法院若判徐耀昌有罪,徐耀昌縣長職務即暫時停止,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縣長職務改由副縣長(現為鄧桂菊)代理。
徐耀昌今天按既定行程出席「 2019 苗栗海洋觀光季」宣傳活動,神色自若。他表示,關於棄土案,頭份鎮公所沒有進過一粒廢棄土、自己也沒有拿過廠商一毛錢,「沒有對價何來圖利」期望高院法官能夠明察秋毫,做出公正判決。
徐耀昌在競選連任縣長時曾說,這是他從政生涯的「最後一役」。他說,目前縣內各項施政願景計畫正面臨重要成果驗收階段,無論如何,都希望各項政見能獲得落實,他會靜待明天的判決結果。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