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車 14 年的李姓司機開末班車回總站突然暈倒車內,經送醫診斷為中風等病,經勞工局認定為職業病,他以職災超時工作為由請求公司賠償,最高法院今天判他獲賠 820 萬餘元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男子李進隆提告主張,他於 1999 年 11 月間在光華巴士擔任公車司機,月薪約新台幣 5 萬元,他在 2013 年 11 月 28 日凌晨駕駛末班車回到總站時突然暈倒車內,送醫急救診斷為急性腦中風合併腦水腫、高血壓、心臟病等病,經勞工局鑑定符合職業病,他目前無工作能力且需專人 24 小時照顧。
李男主張,他發病前,每月超時工作 80 小時,才會引發這次傷病,以職災為由,請求光華巴士及光華巴士呂姓負責人應賠償他喪失勞動能力、精神慰撫金共計 1723 萬元。
一審法院判光華巴士應賠 238 萬餘元,呂姓負責人不用賠,李男不服提起上訴並擴張請求看護費,二審法院今年 4 月底宣判,審酌李男在 2013 年 5 月至 10 月間每月工作時數為 245 小時至 267 小時之間,案發當月 1 日至 27 日工作時數也達 225 小時,遠超過每月工時 184 小時限制,為長期工作過重,因此判光華巴士應賠 820 萬餘元。
此外,因李男無法舉證超時工作部分,呂姓負責人有指示或共同參與,二審仍判不用賠。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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