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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 可投資金融商品多達18項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stevepb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今天正式上路,金管會也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稅後資金的 25 %從事金融投資的資金運用,可投資台股、債券等商品,另外稅後資金 3 %可買年金險、終身壽險等保單,合計多達 18 項的金融商品。

為了引導資金回台從事實質產業的投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明定,投資有價證券額度則設有 25 %上限,包括政府債券、公募的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上市櫃興櫃股票、投信基金(含ETF)、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等,也能以避險為目的買賣上市櫃認售權證及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另外,證券期貨局副局長蔡麗玲指出,投資債券部分,增列說明包括附買回交易(RP),但附賣回交易(RS)則不開放。她表示,因為RP是委託專業機構代操,有時候未有適合的投資標的,會等待資金進場的時候,再做資金運用,有長期投資意涵;不過RS則因有融資性質,因此不開放。

對於境外匯回稅後資金的 3 %可以購買保單,商品範圍也明定包括傳統型年金險、利變型年金險、不含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健康險、傷害險、長照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健康管理保險、小額終老保險。

蔡麗玲也指出,預告期間參酌外界建議,在保險商品範圍部分,原規定為定期人壽保險部分,修正放寬納入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終身人壽保險,僅以保障型保險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為限,但不能投保萬能、利變型,因為這 2 項商品屬於類定存商品、儲蓄性質較高。

另外,蔡麗玲也表示,終身壽險保障倍數也要符合規定,依照年齡不同有不同規範,例如被保險人滿 15 歲到 30 歲以下,死亡給付對保價金比率不得低於 250 %;且健康險、傷害險不能投保含有生存保險金的類型、也不能做保單借款。

投資台股部分,金管會也明定,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的 10 %、投資單一公司的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 20 %;且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股票,不得投資槓桿、反向ETF或ETN。

蔡麗玲也表示,若違反上述投資範圍、方式及運用限制規定,將視為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的標的,受理銀行必須依規定辦理補扣稅款。

行政院「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於今年 7 月 24 日制定公布,依此條例的第 6 條第 6 項規定授權,金管會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的資金,得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今天正式上路。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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