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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散播核子事故假消息可重罰百萬

示意圖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JamesQube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1 條之 1 修正草案,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罰新台幣 100 萬元,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1 條之 1 修正草案,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說明,考量謠言或不實訊息的散播,已經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而且現今資訊流通速度極快,為了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的損害,有予以處罰的必要。

據修正條文,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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