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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親子台發函「焦糖哥哥」名稱侵權 陳嘉行拿法條直接打臉

圖片來源:焦糖陳嘉行臉書

(芋傳媒賴品瑀報導)焦糖陳嘉行 10 日發文表示,赫然收到 momo 親子台寄出存證信函到自家地址,告知其不能繼續使用「焦糖哥哥」這個藝名,也不能使用「momo 歡樂谷」的歌曲,並要求他 5 日內到電視台解決相關的法律與賠償問題。

陳嘉行反擊,認為這封存證信函堪稱「超譯法律」,並不合理。

焦糖陳嘉行10日發文表示,赫然收到momo親子台寄出存證信函。
圖片來源:取自焦糖陳嘉行臉書

「我賦予焦糖哥哥靈魂與意義,我不用那四個字照樣紅到現在。」陳嘉行指出,決心離開momo台後,就沒想再用「焦糖哥哥」這四個字,因此粉專取名為「焦糖 陳嘉行」、不管是節目錄影或是對外活動,也都以「焦糖」或「陳嘉行」。

若電視台要說連「焦糖」都不能使用,這就是超越法律,因為依據《商標法》第 29 條之 2,「焦糖」屬於通用品名,通用品名,不得註冊。如果 momo 台能成功註冊「焦糖」兩個字,陳嘉行建議,無須把心思放在他身上,反而可以率先對統一星巴克的「焦糖瑪其朵」提出求償。

陳嘉行更爆料指出,momo 台對所有離開或想解約的哥哥姐姐都被告誡過,「你們敢用自己的名字就告你們」。但陳嘉行指出,「焦糖哥哥」雖是電視台註冊,但是他在試鏡時自己取的,這個藝名也是他的「人格權」,按照《民法》第 18 條規定,如果有人侵害他的人格權,他也能依法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難道有人公開叫我『焦糖哥哥』我得說我不是嗎?或是我不小心公開說我是『焦糖哥哥』犯法?痾⋯⋯難道我不是嗎?」

陳嘉行強調,依照《民法》,momo 台只要求他不能把焦糖哥哥這四個字變成商品量化販售,momo 台不能擴大解釋。他更拿香港藝人鄧紫棋為案例,請 momo 台與所有曾遭恐嚇的哥哥姐姐參考。陳嘉行主張,依照《民法》規定,一個人的名字作為個人標誌及與其他人區別的表徵,是個人人格的表現,受到明文保障,即便電視台申請成為「焦糖哥哥」的商標權利人,充其量也只是取得其商標使用權,而非漫無限制。

陳嘉行反問,依照慣例,哥哥姐姐離開後,除非電視台有去續約讓接任的下一個人繼續使用,否則商標期限一到就會失效。那麼,momo 台既沒有繼續使用「焦糖哥哥」,卻又付費註冊延期,此作為豈不是接近「商標蟑螂」,難道「你們看我離開後越來越紅,企圖坐地喊價?」

關於使用歌曲一事,陳嘉行表示,他在 momo 台任職期間,雙方已有協議,經紀公司所接商演,將按照公播法規會付費給電視台,「你們應該寄來的是發票而不是存證信函,我的公司沒有不付公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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