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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意見不一 17日座談會尋共識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由於教師團體和家長團體意見不一,教委會決議 17 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各方團體和學者聚焦討論爭議點並尋求共識。

行政院日前提出教師法修正草案,希望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條文,上午進行詢答,下午由立委和教育部討論修法架構。

在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上,現行法規將不適任教師態樣分為狼師、體罰、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等 3 種型態,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改為狼師、體罰、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違反倫理等 4 種樣態。

經過朝野立委和教育部討論後,共識傾向調整為狼師(涉及性平案件)、身心虐待(含體罰、言語暴力與霸凌)、教學不力和其他等 4 種樣態,而處理機制和處理結果也有部分微調。

涉性平案件者,初步共識傾向維持現行狀況,經學校教評會 1 / 2 代表出席且出席代表 1 / 2 以上通過時,可先將涉案教師暫時停聘,等學校性平會調查後區分為性侵或重大性騷擾、非重大性騷擾;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性平會審議後,可終身解聘,非重大情節者,經學校教評會 1 / 2 代表出席且出席代表 1 / 2 以上通過時,可解聘 1 至 4 年。

涉對學生身心虐待者,共識傾向經教評會 1 / 2 代表出席且出席代表 1 / 2 以上通過時,可暫時停聘;之後分雙軌進行,由專審會審議後,再經學校教評會 1 / 2 代表出席且出席代表 1 / 2 以上通過時,可終身解聘或解聘 1 至 4 年,或直接經教評會 2 / 3 代表出席且出席代表 2 / 3 以上通過時,可終身解聘或解聘 1 至 4 年。

處理教學不力者也分雙軌進行,由專審會審議後,再經學校教評會 1 / 2 代表出席且出席代表 1 / 2 以上通過時,可解聘或不續聘,或直接經教評會 2 / 3 代表出席且出席代表 2 / 3 以上通過時,可解聘或不續聘;至於其他類型不適任教師,經教評會 2 / 3 代表出席且出席代表 2 / 3 以上通過時,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解聘或停聘。

由於此次教師法修法,教師團體和家長團體持不同意見,如對教評會中的教師代表比例看法不一,教委會經過討論,決議 17 日召開座談會,在逐項審查條文前,由教育部列出法條的爭議點,並邀請專家學者、家長團體和教師團體針對爭議點聚焦討論並尋求共識。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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