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飲食店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不滿小南門豆花以建物外觀作為商標圖樣,侵害商標權,求償近新台幣 7000 萬元。法院判決小南門豆花不得使用商標,賠償 127 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提告指出,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公司是小南門豆花的商標權人,商標的圖形部分為舊城樓外型,具有傳統燕尾脊屋頂及城門等特徵,商標指定使用「豆花」商品類別,被告卻提供包含各式餅類、飯麵及湯品、熱炒菜餚等商品,侵害他們的商標。
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 6984 萬元,且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公司則主張,張姓負責人早在 1994 年就已在小南門附近販售自製的小南門傳統豆花,已超過 30 年,早已成為著名的小吃代表廠商,多年來未曾有任何消費者混淆,具有獨立的商標識別與信譽。
智財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使用近似商標的商標於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規定,判決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公司須賠償 127 萬餘元,且不得繼續使用類似商標。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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