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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國漁船收賄洩情資 3海巡隊員判刑定讞

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海巡署小隊長黃文哲等人被控收受中國漁民賄賂,洩漏第三海巡隊勤務表。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黃文哲判刑 5 年 7 月、林黃財判刑 2 年 5 月、徐良吉判刑 5 年定讞。

法院判決書指出,黃文哲曾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現已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小隊長,因多次取締中國福建省石獅市「閩獅漁」船隊越界捕魚,結識中國漁民蔡建興。

2012 年間,黃文哲調升第九海巡隊分隊長前,自恃長期任職第三海巡隊,妻子也在第三海巡隊任職辦事員,與時任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小隊長林黃財、第三海巡隊隊員徐良吉合作,向中國漁船業者索賄。

黃文哲擔任第九海巡隊分隊長後,親自前往中國與漁民蔡建興等人洽談,雙方議定每月賄賂金額新台幣 100 萬元,黃文哲承諾將通報第三海巡隊勤務資訊等情資,向「閩獅漁」船隊示警何時可越界捕魚。

黃文哲妻子、徐良吉查詢勤務分配表,再以當面、LINE 等方式將海巡艦艇巡邏時間、艦艇號碼、帶班艇長、威力掃蕩等公務機密洩漏給黃文哲,由黃文哲與林黃財綜合判斷後,透過無線電等方式洩密給「閩獅漁」船隊,並以「螃蟹」作為海巡艦艇暗語。

中國漁民蔡建興及其所屬船隊則於 2012年 8 月間,以地下匯兌方式交付賄賂給黃文哲。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黃文哲等人向中國漁民索賄,縱容中國漁民及所屬船隊免遭取締、查緝,所為罔顧國家法益、敗壞海巡風紀,更足以影響台灣漁民捕撈漁獲權益及國家安全。

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黃文哲 5 年 7 月徒刑、林黃財 2 年 5 月徒刑,徐良吉否認收賄,被判刑 5 年, 3 人洩密罪均處可易科罰金的徒刑。

黃文哲、林黃財、徐良吉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遭駁回, 3 人判刑定讞;至於黃文哲妻子被控收賄,二審判刑 2 年 7 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黃妻部分發回更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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